1.審前緩刑有哪些跡象?
1,判緩刑的時候沒有審判的跡象。法院還沒有開庭,在人民法院沒有審理的情況下,誰也不能單方面決定可以判處緩刑。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認罪表現較好,適用緩刑的可能性較大。
2.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
3.根據犯罪情況,還禁止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和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哪些人可以判緩刑?
判斷壹個罪犯是否可以使用緩刑,法律明確規定了緩刑的對象和範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裏的“不滿三年”不是指法定刑,即法律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罪犯不是慣犯,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適用緩刑難以防止他們重蹈覆轍。
3.以上兩類以外的普通罪犯,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和弱勢群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18周歲以下的女性、孕婦、75周歲以上的人群都應該停用。
三、試用期被人知道出去了怎麽辦?
經司法機關批準在試用期內外出,壹個月內返回的,不存在處罰後果。未經許可外出不滿壹個月的,給予警告。擅自外出超過壹個月或者被警告三次以上的,撤銷緩刑,重新收監。
試用期內到外地的,必須經主管社區矯正的司法所批準,並定期向考核機關報告活動情況。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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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