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啥時候可以委托辯護律師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也就是說,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壹旦知道自己被人告發到人民法院以後,即可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為其委托辯護人。二、委托辯護律師的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您對“委托辯護律師的期限”已經有了壹定的了解。需要說明的是,某些刑事案子,在庭審前因經過控辯審三方的反復溝通、交涉其實就已經有了結果。因此,決定勝負的往往不在於交鋒而在於其前期準備。事實上,辦案部門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判時的罪與非罪。因此,涉嫌犯罪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