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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原告開庭前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起訴狀、證據的附件及原件、申請出庭的證人名單及其身份證、對案件的書面意見(類似於代理陳述)、案件性質、訴訟請求理由等。作為原告,最重要的是準備好證據,把原件帶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並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二、聽證的過程是怎樣的?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對指控的事實發表意見,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遮蓋人自辯,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辯論。4.被告人對指控罪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

1.至遲在開庭十日內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需提供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請表;(原件1份)(2)犯罪嫌疑人親屬應提交相關身份證明;(1份,驗原件)(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除外;(原件2份)(4)申請事項在本區依法審理或辦理的相關證據;(復印件1,驗原件) (五)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傳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除外;(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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