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遲在開庭十日內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需提供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請表;(原件1份)(2)犯罪嫌疑人親屬應提交相關身份證明;(1份,驗原件)(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除外;(原件2份)(4)申請事項在本區依法審理或辦理的相關證據;(復印件1,驗原件) (五)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傳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的除外;(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閱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