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七十五條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上訴。被上訴人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30日內提交答辯狀。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或者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壹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開庭前可以申請休庭嗎?
可以申請休會,但不得超過兩次。在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合議庭應當同意當事人提出延期審理的意見。但建議延期次數不要超過兩次。無論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計活動結束時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的最終流程就是按照判決書執行。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但如果妳有能力拒絕按照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執行,可能會被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