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會在開庭時核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看是否是被告人本人。之後,檢察官會宣讀起訴書,法官會詢問被告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是否存在。指控成立嗎?“等等,被告人的犯罪過程和認罪態度等與案件相關的重要細節,與量刑相關的重要情節,法官都要核實,問什麽具體問題,這就需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之後,公訴人會就案件情況向被告人提問,之後辯護人會再次向被告人提問。在庭審的最後階段,是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比如是否認罪。
2.在民事案件中,比如離婚案件,法官會先詢問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核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代理人的信息。壹般需要他自己陳述。法官核對身份信息後,會要求原告當庭陳述訴訟請求,明確有哪些事項,是否與起訴狀有所變更,是否要求補充或修改訴訟請求。壹般來說,判決夫妻離婚,孩子由誰直接撫養,對方每月出多少撫養費,夫妻財產如何分割等等。之後會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表意見,比如是否同意離婚,理由是什麽,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有什麽意見。之後法官會要求原告先舉證,並說明證據的名稱、目的和來源。然後會要求被告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是否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隨後被告開始舉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最後,說出來。法庭關閉,記錄簽字,審判結束。回去等法院判決吧。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開庭時會詢問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核對是否為本人,然後根據開庭內容詢問相關問題。最後,雙方都會為自己辯護。如果沒有異議,法庭可以休庭,等待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91條
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法官可以審問被告。
第192條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