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住開庭時間,不要遲到,盡量提前十五分鐘到達法庭。送達當事人的開庭傳票上明確記錄了“具體時間(包括日期、月份、日子、上午和下午的幾分鐘)和開庭地點”,壹定不能把開庭時間記錯或遲到。根據法律規定,原告無故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沒有出庭,被缺席判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需要在開庭前提前向法官申請延期。
2.法庭上必須攜帶原始證據、原始實物和原始載體(音像資料)。在法庭舉證和質證階段,必須出具“原始證據”。如果沒有原始證據,可能要承擔無法舉證的法律後果。
3.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出庭時,必須攜帶身份證原件。非律師的訴訟代理人應當攜帶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4.觀察員必須攜帶身份證原件。
5.法庭開庭必須遵守法庭規則。開庭期間千萬不要接電話或打電話,註意法庭紀律。同時,在庭審過程中,不要使用任何設備對庭審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法庭會對整個庭審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如有需要,日後可申請觀看,但切勿私自錄音錄像。
二、審判的基本程序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會經歷核實當事人身份、法庭調查(陳述、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後陳述、調解、宣布休庭等步驟。
1.審判長宣布開庭。
審判長簡單介紹壹下法官和書記員的基本情況。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議庭由審判長壹人、審判員壹人、陪審員壹人組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將只由壹名法官主持。同時,審判長還會宣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主審法官與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該法官回避。
2.法庭調查階段
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並陳述事實和理由通常可以按照起訴狀陳述,也可以在此階段補充訴訟請求。如果陳述與起訴狀完全壹致,不必完全按照起訴狀來讀,簡單說明與起訴狀壹致即可。對於上訴中的賠償金額,原告在開庭前壹定要計算清楚,壹定要計算出具體的金額,還要說明計算的依據。
被告-回應原告的訴訟請求。只陳述要點,不要長篇大論。如果怕無法詳細表達辯護觀點,可以在開庭後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爭議焦點——法庭會根據原被告的陳述總結爭議焦點。原被告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和質證。在這個階段,法庭會問當事人壹些問題,只要圍繞問題如實闡述即可。
3.法庭辯論階段
在這壹階段,圍繞法庭總結的爭議焦點,結合前壹階段雙方的證據和質證意見,分別發表了辯論意見。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庭會設置壹輪或多輪辯論。對方進行答辯時,可以把要點記錄下來,在下壹輪辯論中進行反駁。辯論時,主要是向法官闡述自己的觀點,不要激動對方,不要隨意打斷對方的發言,註意不要重復自己的觀點,不要重復自己說過的話。表達意見時要大膽自信,同時註意語速和條理清晰,便於書記員記錄。
4.最終演示階段
在最後陳述階段,當事人用最簡潔的語言用壹兩句話概括自己的意見,沒有必要重復自己的意見。
5.宣布休會
宣布休庭前,法官會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如果壹方不同意調解,直接宣布休庭;如果大家都同意調解,法院就主持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