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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律師知道大概結果嗎?

開庭後,在法院宣布判決之前,律師不知道判決結果。雖然律師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對案件的結果做出壹些預測,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確定性。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權利:

1.律師有權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行使辯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

3.律師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在偵查、起訴中收集到的關於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4.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有了這個,就可以了解案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釋。

5.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6.律師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有權申請休庭;有權反對公訴人不正確的提問方式,請求審判長予以制止;有權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有權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發表意見,進行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他們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和反駁申訴,也有權與檢察官和代理人進行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未生效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8.有權獲取法律文書,了解案件處理結果。人民法院應當按時將起訴書副本發送給辯護律師,以便其根據指控準備應訴;判決宣告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客戶收取費用,收受客戶財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三)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

(四)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視為禮品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五)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妨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六條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離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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