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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偵查階段有哪些常見的偵查思路

刑事偵查的途徑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 ;扣押物證、書證 ;鑒定 ;辨認;通緝等。針對不同的偵查途徑都會有相依的措施,以勘驗、檢查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五種。

壹、辦案中的公安偵查階段是幹嘛的

1、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追訴的有效進行。

2、具體而言,是指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各種證據材料,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毀滅、偽造證據,串供。

二、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主要履行三種職責: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2、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3、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三、在偵查階段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有哪些

1、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偵查機關應當告訴律師偵查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犯了什麽罪;

2、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向他了解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了解偵查機關有沒有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也不需要經偵查機關批準。偵查機關不能要求律師填寫會見申請表,再經過偵查機關層層審批,不能要求律師在會見前向辦案人員提交會見提綱,也不得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和會見時間。偵查機關接到律師的申請後,應當及時地安排會見。

3、對於壹般的案件,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會見,如果律師要求即時會見的,只要犯罪嫌疑人不是正在被訊問,或者有其他客觀原因的,都應當及時安排,不能理解為壹律等到48小時才安排。但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案件以及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貪汙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為了有利於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利於打擊這些嚴重的犯罪,偵查機關安排會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律師申請會見的,偵查機關不是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而是應當在5日內予以安排。

4、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也就是說,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還應經過偵查機關批準。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後,偵查機關根據案件偵查的需要,可以批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準會見。為了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國家秘密的安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案件偵查的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四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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