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開個人診所需要滿足的條件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個人在城市設置診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通過醫師執業技術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
三。關於開設診所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類別和範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取得醫師註冊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註冊後必須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個體行醫的醫生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按照執業類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在鄉、民族鄉、鎮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斷、治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全科醫療活動。
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醫療機構或者由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關於個人開診所需要什麽條件的相關知識。開診所需要辦理相應的資格證,才能開診所。如有相關問題,請咨詢《法制快報》相關欄目的專業律師,他們會做出專業解答,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