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的對象不同,看守所關押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因此受到行政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依法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兩者的滯留時間不同。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可以取保候審,也可以被逮捕;在看守所最長羈押時間為15天;
3.他們之間見面的權利是不同的。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人可以見到他們的家人。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人不得會見他們的家人,但可以會見他們的律師;
4.兩者性質不同。看守所關押著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已定罪罪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拘留機構的性質;
5.他們有不同的目的。看守所是暫時關押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場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關。看守所羈押是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進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懲罰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