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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或者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會見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其他人不應出席會議,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聾、啞的,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當出席會議。而且律師見面,也沒有被監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維護者會面和交流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交流。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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