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並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辯護律師看守所會見嫌疑人的作用:
(壹)偵查階段:
1.可以了解到最真實的案情。
2.通過會見直接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3.通過會見可以了解到偵查機關掌握了哪些證據並最終確定調查取證的重點。
4.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書。
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二)審查起訴階段:
1.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
2.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人證、物證和證據線索。
3.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義務。如在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其訊問時,其自己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自我辯護的權利,要求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申訴的權利等。
4.詢問案件有關情況。詢問其已被羈押的期限、辦案人員對其是否有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等違行為、隨案有無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等。
(三)審判階段:
1.律師在會見被告人之前已詳細審閱過全部案卷,總結案件的疑點、難點,找到辯護的關鍵所在,然後再帶著策略去找自己的當事人。
2.聽取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進壹步根據閱卷情況與被告人進行徹底溝通,核對案件事實,對全案不符合邏輯的環節進行有效過濾。
3.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給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見。
4.向被告人詳細告知庭審過程。
5.向被告人傳授庭審技巧。
6.向被告人傳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辯護。
7.再次詢問和核對有關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8.再次詢問被告人有無新的證據和證據線索。
9.詢問被告人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
10.如果被告人確實沒有犯罪,鼓勵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個“認罪態度不好的罪名”。
11.給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並保證辯護律師在四十八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采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會見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會見順利和安全進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並與看守所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偵查工作相協調。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看守所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壹名律師助理協助會見。助理人員隨同辯護律師參加會見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