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認定證據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支持抗訴:1。刑事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
2.刑事判決、裁定對證據的可采性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
(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支持抗訴:
1,定性錯誤,即對案件的實體評價發生錯誤,導致無罪的有罪判決,或者有罪判決,或者混淆了本罪與彼罪、壹罪與數罪的界限,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罪刑法定不相適應。
2.量刑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量刑明顯不當。
3.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判決、裁定明顯不當的。
(三)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公正判決、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支持抗訴:
1,違反了有關回避的規定;
2.審判組織的組成嚴重違法;
3.除另有規定外,證人證言不經當庭質證直接作為定案根據,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律師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和合議庭休庭後調取的證據材料不經當庭鑒定、質證直接作為定案根據;
4.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
5、具有應當中止審理並作出有罪判決的情節;
6.當庭宣判的案件,不經評議,由合議庭直接宣判;
7、其他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
(四)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影響公正判決、裁定,造成上述第(壹)、(二)、(三)項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支持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向檢察院申請建議或者抗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