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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有時效限制嗎

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抗訴期限由10日改為3日。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壹、抗訴有沒有時效規定

(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有時效的限制:

1、不服判決的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2、不服裁定的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人證是否證明訴訟時效

是,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如果證人能夠證明所涉及案件符合延長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那麽法院在確認後會允許。根據《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

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壹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同時,提問者必須清楚壹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確認事實有時效嗎

確認之訴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確認之訴是指:

(壹)民事訴訟中訴的壹種。

當事人要求法院認定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因為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已經成立、現在是否存在產生爭議,可以訴諸法院予以確認。

凡是原告要求法院肯定與被告之間存在壹定的法律關系的,稱為肯定的或積極的確認之訴;凡是原告要求法院否定與被告之間存在壹定的法律關系,稱為否定的或消極的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在於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訴訟理由是是否具有某種法律關系成立的事實和條件。特點是訴訟本身是要認定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而不確認具體的權利義務。它有時是給付之訴的前提和基礎。

(二)確認某種行政關系存在和確認某種行政決定是不是無效的行政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地位不太重要,但仍不失為壹種獨立的行政訴訟形式。法院在確認行政行為效力時,是確認其無效或完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或效力不足,後者屬於否認之訴的內容。

法院確認的結果只對當事人雙方有效,有時也對該訴訟的第三人有效。起訴人不能因為法院的確認判決產生對行政機關的某種權利。提起此種訴訟不需要適用行政救濟窮盡原則。

但如果在否認之訴、實施之訴、完成之訴中也可得到或業已得到確認效果,則行政法院可拒絕接受當事人提起的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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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第二百三十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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