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忘錄的有效性受到質疑。
被控同業競爭
庭審開始,四方為本次庭審交換了補充證據。據了解,本次庭審仍集中在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的有效性上。
根據汕頭露露的證據,《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允許汕頭露露永久使用露露的商標和專利,永久禁止承德露露經營南方八省市場,永久禁止承德露露生產經營利樂包裝杏仁露。
但據承德露露代理律師稱,承德露露直到2015年2月才知道上述合同的存在,而這份“隱形合同”在承德露露融資盡職調查中,用了14年才發現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的存在。
同時,承德露露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表示:“獨家經營露露杏仁露,獨家使用‘露露’商標和專利,是承德露露的基本上市條件。”
“備忘錄的簽訂日期是2001 65438+2月27日,當時承德露露剛剛上市四年,合同的簽訂代表汕頭露露可以同行業競爭。”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該備忘錄違反了招股說明書中的公開承諾,從根本上改變了上市公司的上市條件,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據了解,承德露露上市於1997。原露露集團作為保薦機構,在招股書中公開承諾,其及關聯公司不能與上市公司同行業競爭,並與上市公司簽訂了專用商標和專利許可協議。
“真假”合同之爭
真實性仍有待考證。
據悉,在壹審第三次庭審中,承德露露提交的證據未被法院采納。在本次二審中,承德露露重新提交了補充證據。
對於這份補充證據,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補充備忘錄很可能是2006年以後偽造的,簽署日期並非2002年3月28日。
“補充備忘錄對備忘錄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內容虛假,應當另行審查合同效力。備忘錄中使用的公司印章是沒有編碼的,而補充備忘錄中使用的印章是有編碼的,可見原露露集團在兩份協議中使用的公司印章是不同的。根據我們提交的原露露集團公司在工商檔案中備案的內容,該編碼印章最早的啟用時間為2005年初,因此我們申請對《補充備忘錄》的真實形成時間進行鑒定。”承德露露的代理律師當庭表示。
面對承德露露的質疑,原露露集團在庭審現場臨時表示將增加壹項新的證據。露露集團前律師稱,露露集團剛剛通過微信發來壹份標註了2002年簽署日期的內部文件圖片,上面註明文件上使用的印章是編碼的。
對此,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由於該文件是由原露露集團自己簽發的,無法確認其真實的簽發時間,因此對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懷疑。
但汕頭露露代理律師當庭回應:“合同上有公司董事長簽字和公司印章,承德露露應該履行合同。”
經過壹輪激烈的辯護,法庭審判長表示,對於補充備忘錄是否需要鑒定,法庭將在庭審結束後做出安排。
備忘錄涉及關聯交易。
只有四個人決定露露的命運?
除了質疑合同的真實性,承德露露認為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還涉及違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
值得註意的是,2001日(代表原露露集團)、王(代表承德露露)、林(代表汕頭露露)、(代表香港飛達)簽署了備忘錄。其中,王寶林兼任承德露露、露露集團、汕頭露露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還擔任三家公司的董事;原露露集團是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的股東。
誠德律師陸在法庭上表示,上述三家公司為關聯公司,根據簽訂時的公司章程,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審議。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承德露露2000年的《公司章程》發現,第八十六條第壹款規定“董事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與本公司現有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存在直接或者間接關聯關系時,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無論相關事項壹般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
同時,公司章程規定,關聯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會議上詳細說明相關情況,並明確表示自願回避表決。
“、王利用其擔任公司高管控制上市公司印章的職務便利,與林、等人秘密簽署備忘錄,該備忘錄未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準,從未向社會公開披露,違反了《公司章程》關於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承德露露的代理律師說,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作為關聯交易合同,在2006年10月違反了65,438+65,438。
但露露集團前律師反駁稱,交易發生時並沒有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則。
承德路路律師指出,“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是沒有終止期限的合同,是永久持續履行的合同,所以應適用現有法律,不能因為簽訂早了,其違法行為就永久持續。而且補充備忘錄沒有經過鑒定,無法確認其真實形成時間。
在第二種情況下,憤怒的語言和劍
審判的結果還不確定。
此外,承德露露還表示,該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是王寶林越權簽署的。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杏仁露是承德露露唯壹的核心產品,與露露相關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是其核心知識產權。上述合同的簽訂,是決定上市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從根本上改變公司上市基本條件的重大事項。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決定此事的權力只能由公司權力機構‘股東大會’享有,並應得到證監會的批準。王寶林無權決定。" .
但露露集團前律師認為,備忘錄的簽署是承德露露的日常經營決策,不需要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
“王寶林在備忘錄上的簽字是壹種代表行為。自始至終,露露集團都認可王寶林作為集團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上述備忘錄。因此,王寶林簽署上述備忘錄並沒有超越其權限。”上述前露露集團代理律師表示。
值得壹提的是,承德露露方律師在答辯階段補充稱,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不僅嚴重損害了承德露露及廣大小股東的利益,也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因為原露露集團為國有獨資公司,王寶林作為國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備忘錄中約定免除前三年未經國資部門批準的商標和專利許可費,許可費約5000萬元,將歸國有露露集團所有。
汕頭露露的代理律師表示,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保護了承德露露,因為杏仁露在南方市場的銷量遠不及北方市場,上述合同的簽訂並沒有損害承德露露的利益。
庭審持續了5個小時左右,四方律師據理力爭,庭審現場硝煙彌漫。最後,關於審判結果,該院審判長表示,法庭需要對當庭出示的證據進行審核,審判結果將於日後公布。
對於此案,壹位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的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商標許可效力壹審已經審查完畢,汕頭露露增加了訴訟請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承德露露大股東對上述文件的關聯交易訴訟。二審可能會等最高法院案件有結果後再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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