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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給我發壹份二級建造師的考試資料嗎?謝謝mahw 1021 @ 163 . com

二級建造師小抄

●二級建造師專業技術能力。

(1)了解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規定;

(2)具備壹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3)具有壹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具有壹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建造商的業務範圍

(1)擔任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壹級建造師可擔任具有二級及以下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建設管理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和規章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規章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註冊管理:概念:註冊建造師:1。經考核合格並按規定取得資格證書和註冊專業證書、專業印章的專業技術人員。2.未取得註冊專業證書專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言外之意:小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不壹定需要施工員)

申請註冊:受理、審批註冊,發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核準註冊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統壹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證書頒發後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例:張受聘於上海市閔行區某工程建設單位。5438年6月+2006年10月,報名參加上海浦東新區二級建造師考試。2007年4月,當他在江蘇南通的壹個項目工作時,他被告知他的建造師通過了考試,並獲得了資格證書。工商註冊,張工作的地方在奉賢。於是張燦只能通過他的單位向上海市建設局申請註冊。

1.初始註冊:申請條件:①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資格證書;(二)受聘於相關單位的;③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4)沒有明確規定不登記的情形。規定:①初始註冊申請人可在資格證書頒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②逾期未申請的,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方可申請初始註冊。申請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件;4 .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2.續展註冊:註冊期滿(3年)後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期滿前30天申請續展註冊。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申請續展註冊需提交以下材料:1。註冊建造師註冊續期申請表;3.註冊證書原件;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件;4.申請人在註冊有效期內符合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

註冊變更:註冊期間,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規定辦理註冊變更手續。註冊變更後,原註冊期繼續。申請變更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1。註冊建造師註冊變更申請表;2.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3.申請人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有效證明;4.職業倦怠證明(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到期勞動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註意,只有變更註冊才需要提交執業印章。

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專業執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追加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書。前提:必須在同壹單位報名。

未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在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3.不符合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要求的;4.受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5年;6.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三年的;7.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註冊證書被吊銷未滿2年的;8.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的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9.申請人的用人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10.65歲以上的人;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65歲以上;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證和執業印章作廢:1。用人單位破產的;2.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的;3.用人單位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回的;4.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5.註冊期滿,未延續註冊的;6.65歲以上的人;7.死亡或者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8.導致註冊無效的其他情形。

(4)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情形(又稱註銷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宣布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無效:1。本條例規定的印章無效;2.依法註銷登記的;3.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4.受到刑事處罰的;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執業管理:執業範圍原則規定:施工員經註冊後,有權擔任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以施工員的名義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根據《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造師執業範圍包括:1。擔任建設項目的項目經理;2.從事其他建設管理活動;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壹級建造師可擔任具有特級、壹級建築企業資質的建築工程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可擔任具有二級及以下施工企業資質的建築工程項目經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具體規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壹步規定了建造師執業範圍:1。關於從業單位的規定:取得資質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壹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作為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在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任職並註冊。2.崗位規定:壹名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建設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註冊建築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總承包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建設工程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咨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相關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註冊建造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施工單位簽署的合格文件必須由註冊建造師簽字蓋章。《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21條也指出,註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範圍按照《註冊建造師執業項目規模標準》執行。

註冊建造師享有的權利:1。使用註冊建造師的名義;2.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5.解釋和維護我的專業活動;6.接受繼續教育;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8.對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進行陳述。

註冊建造師付當履行的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2.執行技術標準、規範和條例;3.保證實習成果質量,承擔相應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專業水平;5.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6 .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7.協助登記機關完成相關工作。註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1。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的;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3.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4.簽署虛假記錄等不合格文件;5.允許他人以個人名義執業;6.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7.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復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8.超出執業範圍和用人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9 .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根據不同專業的標準,分為房屋建築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通信廣播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采礦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工程***14四大工程規模標準。

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措施:1。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登記證件;2.要求被檢查人員的用人單位提供相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和相關業務文件;3.向簽署文件的人詢問有關問題;4.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工程標準的行為。註銷註冊:註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告知註冊建造師註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註冊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和有關材料報告註冊建造師註冊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機關可以依據職權或者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撤銷註冊建築師註冊:1。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登記許可的;2.超越法定權限作出登記許可的;3.違反法定程序準予登記的;4.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5.依法可以註銷我們註冊的其他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使申請人獲準註冊的,予以撤銷。

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註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按要求向註冊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註冊建造師的基本信息、業績、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違法違規、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閱。

法律體系(又稱部門法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形成壹個和諧的有機整體。

法制包括法律部門:1。憲法;2.民法;3.商法;4.經濟法;5.行政法;6.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7.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8.刑法;9.程序法。

憲法部門:包括: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授權法、立法法、國籍法及其他下屬低級法律。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

民法: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主要有:1,民法通則,單獨民法: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等。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註:中國實行“民商合壹”原則。商法雖然是壹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民法的許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是商法中常用的。

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經濟管理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包括:建築法、招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法等。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法律,包括:勞動安全法和消防法。

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噪聲汙染防治法等。

法律的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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