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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跨省案件需要當地警方同意嗎?

跨省案件需要當地警方同意。

跨省辦案程序如下:

1.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被害人和律師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初查,在查清關鍵案件事實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2.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初查後,被害人、律師應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律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正式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查;

3.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提出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4、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將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將提取、固定、歸檔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然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檢察部門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法庭將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傳喚程序如下: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報告單,報領導批準,簽發《傳喚證》;

2.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向被傳喚人送達傳喚證,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當場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綜上,警方審查案件具體材料,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制定合理方案,偵查偵破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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