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提審時及時到達;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不得與他人串通。
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人員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
5.拘留後需要逮捕,但證據不充分的;
6、已被羈押,但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
7.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人必須與案件無關,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享有政治權利,人身權利不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從上面可以看出,異地取保候審的人是可以回戶籍所在地的,但是需要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且符合法定條件,比如當事人要隨叫隨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