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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概述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含義和基本內容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含義是:根據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寬嚴相濟;“寬”不是法外之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法,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懲治犯罪,做到“寬嚴相濟,以罪論處”。[1]

寬嚴相濟,具體來說,對於嚴重威脅國家政權、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嚴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要堅決依法嚴懲。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輕微犯罪、偶然犯罪和共同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寬則寬,嚴則嚴。同時,基於社會的實際需要,在對重罪和輕罪適用法律時,要協調好寬嚴相濟的平衡。對重罪不能過重,對輕罪不能過輕,應該寬嚴相濟,形成良性互動。[2]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是教條主義,而是根據案件特點和社會情況來決定的。它既不盲目容忍犯罪,也不盲目打擊犯罪,而是將寬嚴相濟有機結合起來。其實質是對各種犯罪行為區別對待,即有效打擊犯罪,又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促進社會主義和諧建設。

《萬事皆有錯》裏有壹句話,“所以,懲薄不慈,懲嚴不暴,也說的是真的。故事取材於世,信適於物。”也就是說,法律處罰很輕,並不是因為司法的仁慈;處罰很重,不是因為司法的殘酷,而是根據案情和社會情況。所以對犯罪的控制取決於社會的實際情況,采取的措施也要適應事物的本質規律,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3]

寬嚴相濟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相濟,審時度勢寬嚴相濟。

2.與寬嚴相濟政策的關系。

我國理論界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寬嚴相濟政策”的關系存在不同看法。壹種觀點認為,寬嚴相濟政策體現了刑法規定的寬嚴相濟的精神理念,是壹脈相承的,不是新的刑事司法政策;還有壹種觀點認為,這兩個政策並不相同,從制定的背景、社會情況、意義上來說,都是完全不同的。作者認為:

(1)有壹定的歷史淵源。

我國1979刑法第1條明確將“寬嚴相濟”政策作為刑法的立法依據之壹。此後,這壹政策指導了刑事立法和司法20多年。1997刑法雖然沒有新的刑事政策表述,但是對原有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質上,兩項政策的基本思路都是嚴厲打擊和懲治壹系列情節嚴重的犯罪,但對壹些主觀惡性較小或情節輕微的案件從寬處理,在實際辦案中註重寬嚴相濟。

(2)不是同壹個概念,而是符合時代要求的新的刑事政策。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認為,寬嚴相濟是寬嚴相濟政策的新發展。從邏輯結構和語境來看,在寬嚴相濟政策中,懲罰在先,寬大在後;懲罰是基礎,寬大是懲罰的必要調整或補充。在寬嚴相濟政策中,寬嚴相濟是基礎和前提,強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寬大處理包含了大部分應該且可以“寬恕”的犯罪,以此來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減緩犯罪對社會生活的幹預。

寬嚴相濟政策是新時代提出的新要求。以寬為主,在寬的基礎上又與嚴相結合,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壹,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基礎。因此,筆者認為寬嚴相濟政策是對寬嚴相濟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是新時期與時俱進的產物。

第二,寬嚴相濟政策的兩個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寬嚴相濟政策的邊界。根據刑法的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罪,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刑。在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時,寬嚴相濟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礎上進行的。寬嚴相濟是否有限,只能由現有法律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來限定,寬嚴相濟的問題離不開法律規範。雖然要貫徹寬嚴相濟的方針,但是這個“寬”是有範圍的,要有壹個“度”,就是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各種實體標準和程序規範。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必須在這個範圍內,超出這個範圍就是法外開恩或者法外暴力,也就是違法辦案。

2、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事司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底線和標準,也是對刑事司法的具體和更高的要求。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在對犯罪分子量刑時,應當根據其所犯的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是壹個表明罪刑關系的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既要求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又要求犯罪人人格特征的主觀危險性,要求責任與預防相結合。[4]寬嚴相濟政策是以罪刑相適應為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主觀惡性的特點,做到寬嚴相濟、適度良性,即對法外暴力既不寬也不嚴。只有把握好寬嚴相濟的尺度,才能恪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真正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第三,司法實踐中如何將寬嚴相濟

1,完善審判階段刑事和解制度,適度使用緩刑。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人以認罪、賠償、賠禮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國家專門機關不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制度[5]。這種和解制度符合中國強調調解的傳統心態,壹方面使受害者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慰藉;另壹方面促使被告人積極悔過,服法,減少社會上的對立因素,減少交叉感染,有利於社會和諧。

2.加強社區矯正制度。社區矯正制度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習慣,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壹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6]它不是壹種懲罰,而是壹種社會化的矯正措施。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中,最重要的是社區矯正在中國的興起。社區矯正在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彌補現有短期自由刑的缺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3.辯訴交易制度的嘗試。辯訴交易是指在法庭審理前,檢察官與被告人或辯護律師進行談判、討價還價,達成被告人認罪以換取從輕定罪量刑的協議。壹旦雙方達成協議,法律將不再對案件進行實質性審理,而只是對協議內容進行形式上的確認。[7]壹方面,這壹制度有利於促進被告人順利轉化,回歸社會,避免在監獄等羈押場所的交叉感染;另壹方面,也有利於被害人獲得經濟補償和精神慰藉;同時,此類案件的快速解決也促進了司法機關的效率,減少了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有效減少了案件積壓,更有利於社會穩定和諧。

4.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要加大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政策力度。比如,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對可以免予逮捕、壹般起訴的案件要認真審查。符合條件的,最大限度地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挽救,嚴格遵守案件通報制度、特別處理制度、家庭會議制度、分檢制度、社會調查制度等規定的人性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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