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造成壹人死亡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怎樣量刑?
根據刑法第134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情節特別惡劣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惡劣,是指造成傷亡的人數較多,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等。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1、犯罪客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2、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裏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根據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3、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四、立案標準
目前尚無關於此罪的明確。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①造成死亡壹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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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4條對本罪的主體概括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雖然刑法對本罪的主體範圍做了大體的規定,但是,結合復雜的實際情況來看,刑法的規定在壹些問題上是欠明確的,因此,有必要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精神進行具體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