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制度規定,超過三天不請假,自動離職是違法的。
什麽是自動辭職: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界定自願離職和曠工的批復》(勞辦發[1994]48號)曾明確,“自願離職”是指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即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辭職的,不準擅自離職;不說原因就走;在優厚待遇的誘惑下,他擅自“跳槽”。
員工沒有請假,三天沒上班。這是什麽?
原勞動部曾規定,曠工是指不可抗力因素,員工既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但不上班。未請假三天未上班的勞動者,應該是曠工。但是曠工不是自動離職,勞動合同法已經廢除了自動離職理論。用人單位規定曠工三天後算自動離職,有違法律法規精神,是無效規定。
但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三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經催告未復工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自行離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如果妳的行為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妳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只是口頭上說妳怎麽樣,即使離職也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妳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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