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建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功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工會會員或者雙方推薦的人員擔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得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