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律師陳鍵鋒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有法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勞動者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續訂勞動合同,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為:(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或者條件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北京市泰富律師事務所律師:鐘* * *黨員,1996至今從事律師工作,13年律師執業經驗,現為北京市泰富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擅長勞動爭議(特別是工傷賠償)、婚姻繼承糾紛、房產糾紛、刑事辯護。曾分別被評為北京市法律援助優秀律師、北京市豐臺區法律援助優秀律師。應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盛情邀請,多次做客直播間,為全國聽眾解答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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