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壹:老容止的罪責應該減輕。壹種意見認為,毫無疑問,老容止的罪責應該減輕。這裏很多人都是法律專業人士。在二審過程中,老容止多次推翻之前的供詞,試圖將自己與已經陷入困境的法英區分開來。容止承認她在法英的脅迫下實施了綁架和搶劫的罪行,只認為她是從犯。她沒有殺任何人,沒有犯故意殺人罪。壹審判決在很多程序上存在不當,在法律適用上也存在錯誤,運用罪名不當。雖然老容止的供詞漏洞百出,但他甚至推翻了之前的大部分供詞,並針對同案犯為自己的殺人罪行進行了辯護。少數律師等法律界人士提出,按照“不容置疑”的法律慣例,老容止作為被脅迫的共犯,並沒有死!
爭議二:應維持死刑原判。另壹種觀點認為,老容止罪大惡極,應該被判處死刑。老容止、法英故意非法剝奪多名被害人的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被害人,已構成綁架罪。老容止在* * * *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為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老容止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在常州被綁架的事實,屬於坦白。老容止故意殺了五個人;搶劫致壹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具有入室盜竊的情節;綁架造成壹人死亡,贖金7萬多元。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壹審判決適當的,維持原判。
我個人強烈支持第二種意見。雖然在證據方面我們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但是這個案件也給我們未來的法治工作敲響了警鐘。因為案件律師在裏面起了很大的反應,律師抓住我們的案子時間長,跨度大,罪犯歸案等客觀問題造成的證據不連貫,不壹致,幫助老容止推翻了有罪的供述。
其實這是我們公訴機關和律師的博弈,也說明我們的法治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公眾在了解案情後,完全有理由相信魔鬼化身老容止的惡行是真實的,犯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可以看出,老容止為了逃避死刑,可謂無所不用其極。即使再怎麽狡辯,再怎麽深藏不露,也無法隱藏惡狼的真面目,更無法逃脫正義的終結和嚴厲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