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執行死刑的目的是懲惡揚善,震懾那些準備走極端的潛在罪犯,給守法善良的公眾以精神上的解脫。當妳面對生活中的任何困難,對未來絕望的時候,千萬不要傷害別人,否則法律會給妳最嚴厲的懲罰。
其次,法律不會放過任何壹個小人,但也不會隨意殺死壹個無辜的人。而且白白殺了壹個無辜的人,造成的惡劣後果,遠勝於放走壹個反派。
老容止到底是壹個應該被判死刑的惡毒小人,還是壹個真正受到威脅的無辜者,在最終判決前只能打上壹個問號。即使在普通人心中已經定罪,也希望不能盡快實施。但是現在老容止只是壹個嫌疑犯,而不是被定罪的殺人犯。她仍然享有上訴權和為自己開脫罪責的權利,這是任何人都無法剝奪的。
2021 11 19,老家屬向媒體透露,老二審將委托律師、趙擔任辯護人,壹審法律援助律師陳同華不再擔任辯護人移植。新的辯護律師已經會見了老容止本人,他的初步辯護意見與壹審壹致。他仍然承認搶劫等部分事實,否認參與殺人,並堅稱自己是被法英脅迫,不應判死刑。
老容止的壹審判決書現已公布在網上,全文近4萬字。它詳細陳述了容止犯下的所有罪行,還列出了壹系列證人證詞和司法鑒定結論。總的來說,整個案件的推理沒有大問題。但壹審判決最大的問題在於“推理”本身。換句話說,老容止參與殺人的部分基本是靠推理完成的,並沒有特別有利的實證證據形成證據鏈的閉環。
這並不是因為司法部門的工作存在漏洞。最大的原因是老容止逃亡了20多年,現在的當年被抓的方法,幾乎承擔了所有的罪責,否定了老容止的所有參與。四個案發現場提取的兇器、指紋、屍體上的生物痕跡基本都指向法英。也就是說,直接兇手只有壹種殺人方式,惡性殺人方式沒有幸存者,導致具體殺人過程中沒有直接目擊者。
幸存者劉夫婦能提供的證詞,只是老參與了綁架,並與他合作,在數裏之外勒索巨額錢財。老是否有強烈的殺人動機,只能從劉夫婦的主觀感受來推斷,這是壹個弱證人證言。
最重要的是,從壹個職業法律人的角度來看,劉對老的不利指控帶有很強的主觀傾向性。因為劉去見左太小姐認識的老,被色誘後,被法英綁架威脅。老容止去碼頭接他的妻子,並在她的要求下讓他們走了。
而劉的求愛,才是兩人鬧僵的根源,可謂丟人丟錢。因此,從劉的角度來看,恨老是很自然的。最終,法英讓夫妻倆活了下來,但他們的證詞只能證明兩點:肇事者是法英,老容止是參與者,最後只賺了錢,沒死。
說白了,如果沒有幸存者,所有的實證證據都指向法英。那些活著的人不能證明老容止殺了人。
如果能壹起抓獲二十年前的法英,通過審訊和嚴格的取證,我們就能大概率找到有利的線索,並以此為突破口戳穿老的謊言。
然而,經過20年的審判,所有的場景已經無法還原,而法英也為老容止背上了所有的罵名。因此,公訴人在反駁老容止的辯護時,只能通過邏輯推理和證詞的矛盾,證明老容止和法英是殺人犯,而不是被脅迫的共犯。但這種基於弱證據(證人證言、訊問口供)的推理,缺乏實質性證據的支持,不能完全證明老容止不是被脅迫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