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封看似義正詞嚴的信,其實隱藏著很多問題。
比如上面說的三件事,其實很值得討論:
首先,老容止的家人在指責律師沒有盡職的同時,還說法律援助律師與老容止見過16次面。
其實按照正常情況,即使是自費委托的律師,在壹個案件的三個階段也會見10次以上,平均每個階段4次。
當然,如果案件確實需要,會見次數多壹點也是有可能的,但無論如何,律師能分三個階段會見16次,說明律師還是比較盡職盡責的。
第二,指責律師沒有和家人溝通案情。
事實上,法律援助律師是由國家出資,為沒有能力委托律師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但是政府提供的經費其實不算太多,壹個案子大概兩三千元。
所以這些法律援助律師只對援助對象,也就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負責,當然也對法律援助機構負責。
但不需要對被告或嫌疑人家屬負責。
因此,兩位法律援助律師並沒有就此案與老容止家屬進行溝通,也沒有違反法律,沒有太大問題。
第三,他指控法院不允許他的家人幫助老容止委托律師。
這似乎不太合適。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或其家屬有優先為當事人委托律師的權利。
只有在家屬不願意委托律師或者經濟能力不允許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指定辯護律師。
即使法院已經指定了辯護律師,只要被告人或其家屬曾經委托過辯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義務就到此為止,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也就是說,只要自封的辯護律師向法院提交手續,就相當於解除了法律援助律師。
目前庭審時,只有兩名法律援助律師,我沒有見到老容止家屬委托的辯護律師。這只能說明壹件事——老容止的家人沒有給老容止委托辯護律師。
那麽,法院是否阻止了老容止的家人委托辯護律師,就不言而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