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並正在哺乳其1歲以下嬰兒的婦女。
4.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逮捕後,檢察機關拒絕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審查。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和審查的。
7.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8.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者,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被逮捕。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