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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壹、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認證)的程序辦理:

(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核對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說明婚姻法關於離婚登記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5)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見證人面前簽字;

(6)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官是宣誓的見證人。協議壹份為夫妻雙方,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七)、婚姻登記員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出具離婚證。發放離婚證,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以及離婚後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領證壹方簽名或指紋”欄的個人簽名;當事人不能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手印。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狀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被註銷的結婚證應當退還當事人。

5.分別向離婚雙方發放離婚證,向雙方宣布已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二、離婚訴訟需要以下證據:

(壹)證明當事人(原被告)資格的證據。

1.證明被告與原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

2.涉及事實婚姻的,應當提交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當提交法醫鑒定和證人。

2、如吸毒、賭博,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或者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交相關處罰決定或者判決。

3.涉及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當提交與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照片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壹方撫養子女合適的證據。

1.證明壹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當提交工資單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證明,或者提交有關生活狀況的證明。

2.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願意隨父或母生活的相關證明。

(4)證明*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相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付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申請法院調查的,提交銀行賬號;證明有股份,申請法院調查的,提交股東代碼和資金賬號;有車輛的,提交行駛證和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中擁有股權的,應提交公司工商登記、出資證明等。

4.證明壹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收據外,還須有相關證據支持。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等相關證據。

6.申請法庭調查取證不能提供上述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五)對財產分割有具體要求的,應當提交主要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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