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除不能表示意思的以外,本人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訴訟離婚流程如下:
1,提起訴訟;
2.案件獲批後,立案法院出具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法院審理;
4.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
5.法院調解;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