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擴展數據:
我國的夫妻有以下特點:
1,夫妻* * *同壹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同壹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非勞動取得的其他合法財產。
當然,除非法律直接規定是個人財產,夫妻約定是個人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壹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並不要求財產的實際占有。“婚後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自婚姻關系生效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為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推定夫妻財產相同。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對於個人財產或者夫妻* * *共有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平分。夫妻* * *有財產關系。即夫妻雙方作為* * *,對夫妻全部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不分份額。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遺產分割時,應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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