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為什麽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針對壹個關於為什麽有的人醉駕致人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李醉駕致人死亡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問題,望都縣人民法院書面答復如下:1。不是所有的酒駕致人傷亡,都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醉駕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行為,但並不是所有因醉駕致人傷亡的犯罪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2.李的犯罪是過於自信的錯誤,證據不能證明其對後果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適用法律的意見》。即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繼續行駛,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性危害結果放任自流,具有危害公眾安全的故意。如果這種酒後駕車造成重大傷亡,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李系酒後駕車違反交通規則。當別人好心提醒他開慢點時,他過於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說這“沒什麽”,輕信可以避免有害後果的發生,這是壹種過於自信的錯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張晶晶的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李發生事故後,沒有繼續以駕車逃逸為目的,不顧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李的行為不符合上述《意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問2:李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的量刑依據是什麽?針對李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依據問題,望都縣人民法院給予如下書面答復:壹是量刑要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要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要考慮被告人從寬、從重處罰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慎重、穩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李的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其當庭自願認罪,具有良好的悔罪態度和酌情從輕處罰的幅度,但李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且事故發生後逃逸。罪行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嚴懲。壹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判處李有期徒刑6年,量刑適當。■試驗現場> & gt旁聽席座無虛席26日上午9時,經河北省保定市司法機關指定,河北大學“10 16”校園交通肇事案在望都縣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可容納60人的審判庭旁聽席座無虛席。旁聽人員包括NPC常駐代表、CPPCC委員、新聞媒體記者、被害人家屬、被告人家屬、河北大學師生代表及部分群眾。審判長宣布開庭後,李被兩名法警帶進法庭,坐在法庭中央的被告席上。& gt& gt檢方以交通肇事罪為公訴機關,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訴李,認為被告人於去年6月65438+6日晚在河北大學新校區生活區駕車撞人,致1人死亡,1人受傷。後來警方認定他是酒駕,事故發生後他逃逸,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希望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酒後駕車撞了兩名女孩的檢察官後來在法庭上出示了幾組證據,包括李的個人筆錄、證人證言、河北大學校園監控錄像等。,其中還原了李當日的犯罪事實:去年6月65438+10月晚,李在保定某酒店請朋友吃飯,喝了大量白酒,當時在場9人。飯後,李開著壹輛黑色的邁騰轎車送他的朋友們回河北大學新校區的生活區。當他開車到何達大學新校區生活區的壹家超市門前時,撞倒了兩名女孩。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也顯示,事發現場有明顯的“限速五公裏”的警示牌,但李當時並未理會。& gt& gt被告自稱糊塗,當庭認罪。李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喝醉了,看到前面有人影,於是猛打方向盤,按喇叭,但還是沒有避讓。事發後,他繼續開車。”因為我當時已經瞎了,不知道發生了什麽。“當他開車回到何達新校區生活區南門時,大門緊閉,保安和學生攔截了他。隨後下車,被保安帶到校警衛室。李當庭表示,他對公訴人的發言沒有異議,並表示,“我認罪。" & gt& gt李的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希望法院能夠從輕判處。根據主要理由,李對的認罪態度是好的。筆錄顯示,他被保安押到學校警衛室後十分焦慮:“趕緊打120,先救人,壹切責任由我承擔。“案發後,李及其家屬主動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並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一篇:可以請異地律師嗎?下一篇:劉存權有qq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