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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院士的錢都花在哪裏了?

李寧案休庭四年四個月,於2065438+2009年2月30日壹審第二次開庭。65438年10月3日上午9時30分,李寧犯貪汙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李寧的自辯和李寧律師的辯護意見被法院完全駁回。

這個判斷讓我震驚到沈默。有記者在相關文章中稱,“李寧的家人和辯護律師認為量刑過重。”其實我們不是覺得判重了,而是覺得判錯了。

宣判開始前不到壹個小時,審判長對記者提問的回答被公布,宣判需要時間。宣判後,我也清晰地看到了審判長忙碌的身影。11: 30看到法律專家關於支持判決的長文。這些文章應該早些發表。這種震撼不亞於面對李寧的宣判。我壹直以為,案件的判決結果,只有審判長在莊嚴的法庭上扔下錘子,合議庭之外的人才能知道。誠然,新聞是及時的,但它太快了。是否也違背了真實性,至少在時間上?

至於高銘暄先生在人民法院網上的署名文章——《李寧案對科技、教育等領域的反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他只有91歲,也就是我老了,我不太合適多說。

我知道我的文章很快就會被刪除,但即使只有壹個人看到,也是對李寧堅持清白的交代,對所有真心幫助李寧的朋友的交代,對所有關註李寧案件的朋友的交代,對李寧家人和團隊師生的交代,對李寧辯護律師五年來專業、勇敢、熱情、全力以赴的辯護的交代,對北京衛恒律師事務所的大力支持的交代。以下是庭審回顧,我保證每壹個字的真實性。

壹.臨時改變審判時間

2019 165438+10月28日,松原中院通知我,李寧案將於2月5日開庭,65438。我不安,擔心,甚至有點高興。畢竟,經過五年零七個月的等待,我終於聽到了案件的消息。我壹直認為,李寧案的事實應該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澄清。所以,我不僅沒有向媒體通報庭審的消息,甚至沒有把消息傳播到李寧同學的微信群。然而,壹些老師、學生和朋友從各種渠道得知了審判的消息。他們調整工作,甚至錯過國際會議,訂好機票和酒店,準備在那個時間到達松原。即使不能出席庭審,我也想第壹時間接近李寧,獲取庭審過程中的壹些信息。但65438年2月2日,松原中院工作人員通知律師,65438年2月5日開庭取消,何時開庭另行通知。原因是松原中院還沒有做好首次庭審直播的準備。大家都很不解。微博圖文直播壹事在開庭前得到證實。如果在自己的法院開庭,在不知道開庭保障的情況下,會貿然通知開庭嗎?而且是準備了四年零四個多月的審判。人們問我最多的是,“這樣可以嗎?”。12年2月24日接到通知,2月30日開庭。我不知道我會不會再改變它,更不用說又打擾了大家。但這次是真的。

65438年2月29日,長春、松原普降大雪,長春機場34個航班取消。部分教師的飛機飛過長春機場後折返。他們直奔火車站,前往長春、沈陽、大慶、哈爾濱的松原。近20名師生和李寧的朋友在風雪中從全國各地趕來,最終於30日上午聚集在松原中院外。

二、司法公開網找不到公開審理,無法獲得旁聽資格。

吉林省各法院公開開庭案件信息可在吉林高院司法公開網查詢,也可網上申請旁聽。李寧的好友壹直在刷新頁面,卻沒有李寧受審的消息。65438在得知2月30日公開開庭的信息後,仍然無法在網上申請公民旁聽資格,但被松原中院告知可以通過松原中院電話申請。李寧團隊的師生和李寧的朋友第壹時間從全國各地打電話到辦公室。電話最後接通時,壹名男性工作人員回復說,本次試講只有48個旁聽名額,幾天前已經發完了,包括李寧的同事或者中國農業大學的學生。但是據我所知,中國農業大學只有兩位代表申請並獲得了旁聽資格!線上申請沒有渠道,線下申請變得不可能。

三、李寧、章雷貪汙案刪除了“涉嫌”。

步入審判法庭,首先映入眼簾的是懸掛在審判現場的兩塊大型顯示屏,上面寫著“李寧,腐敗案開庭”的字樣,極其刺眼。我感覺去掉了“嫌疑”二字,我就被定罪了。

4.公訴人用現場顯示屏展示了事先制作PPT的證據,但李寧和辯護律師不能用顯示屏演示PPT。

控方的證據與2015年8月20日庭審中出具的證據完全壹致,除了壹些安排,沒有增加新的材料,沒有解釋第壹辯護律師的質疑。上次沒證據,這次還是沒證據。李寧沒拿還是沒拿。妳從哪裏得到的新證據?但其呈現的證據PPT對觀眾來說非常混亂,流程圖和餅狀圖是壹幀壹幀放出的。李寧和辯護律師都不會演示PPT,尤其是李寧,他沒有自己的電腦,只能用手寫的紙片頑強地、高水平地為自己辯護。我當時特別擔心,這樣不對等的表達方式,很難達到同樣的視聽效果。因為我知道觀眾和上次庭審不壹樣了。旁聽席上有真人,比如人大代表。他們應該坐在旁聽席的前兩排,因為盡管審判持續了將近65,438+05個小時。他們自始至終都很認真,很敬業。非常感謝妳們在庭審現場真心傾聽群眾心聲,雖然我不認識妳們。

五、我覺得沒必要撒謊。

當李寧的辯護律師指出李寧案的核心證據《司法鑒定書》缺少要素,沒有司法鑒定專用章,沒有鑒定人簽名時,公訴人稱律師手裏有復印件,司法鑒定專用章是蓋章的,不是打印的。我很奇怪,代表國家公訴,為什麽要說壹個不必要的低級謊言。律師袁在法庭上指出了公訴人的這壹謊言。本案2015第壹次開庭時,律師提出了不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的問題,當時檢察官是認可的。而且在法院門口等著的師生都可以作證。當時鑒定人拿著鑒定書慌慌張張跑出來,說沒蓋章,趕緊回去蓋。是否有必要在本次庭審前否定公訴人已經認定的事實?其實我當時也問過我的律師“現在建還來得及嗎?”律師說證據已經提交了,不蓋就不蓋。按照當時的法律,是不能補的。而這份鑒定書不僅形式上缺少要素,而且錯誤百出。沒有必要因為缺少鋼印而撒謊。

但當審判長宣讀判決書時,我明白這是壹個必要的謊言。判決書特別提到,這份鑒定書有司法鑒定專用章(也就是上面說的鋼印),所以這份鑒定書是合法有效的。

6.庭審從早上八點半壹直持續到半夜12,李寧兩次在法庭上被暫時蒙住了眼睛。

李寧已經被拘留了五年零七個月。長期的關押嚴重摧殘了李寧的健康。因為鼻腔囊腫不能及時治療,他已經失去了嗅覺。更可怕的是,由於看守所光線昏暗,李寧每天閱讀量很大,經常會因為不明原因大哭壹場後瞬間失明。2065 438+05 8月20日壹審,歷時兩天,第二天晚上9點結束。本次庭審從上午8: 30到12結束。午飯有40分鐘,晚上沒時間吃飯。庭審中,李寧兩次流淚後暫時失明,庭審被迫中斷。我站在樓道裏,聽著“醫生,醫生,快過來!”“李寧以前從來沒有壹天兩次暫時失明。我在心裏祈禱,這樣頻繁的襲擊不會不可逆轉...

隨著庭審的繼續,不僅李寧,所有人都很累。另外,我沒吃晚飯。即使坐著聽,我也眼前壹黑,快要崩潰了。李寧的辯護律師袁壹再懇求:“我特別理解大家都很累。因為航班延誤,大雪封路,早上到松原,只睡了兩個小時。我也累極了。請壹定要堅持。這場審判關系到壹個人的清白,關系到壹個科學家的命運。”

七、法官似乎預測需要二審。

在李寧律師辯護意見環節,李寧辯護律師邢在庭前會議上提出,根據人民陪審員法,李寧案應當由三名審判員、四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這個問題壹直沒人回答。這場審判只有三名法官,在我們看來,這違反了陪審團法。邢律師隨後宣讀了《陪審員法》的相關章節。這時,法官頻繁打斷律師的朗讀。邢律師有點急了,說:“妳是要剝奪我的辯護權嗎?”法官說:“我不是剝奪妳的辯護權,我是要求妳不要在這裏說。至於陪審團,妳可以提出來作為上訴的理由。”我的心像窗外的天氣壹樣冷:不可能無罪,因為法官這裏說的上訴是指壹審不服判決,需要上訴二審。

零下24度站在球場外的雪地裏。

雖然是公開審理,但法院只允許三名家屬旁聽。雖然經過多次申請無法獲得旁聽資格,但李寧團隊的近20名師生和李寧的朋友從全國各地趕到松原,在法院圍墻外陪李寧。開庭前壹天松原下著大雪,大家在冰天雪地的法院外等了15個小時,只為了離李寧近壹點。晚上氣溫已經降到零下24度,他們叫了幾輛出租車,輪流在裏面取暖。庭審結束時已經接近半夜12,大家還在寒風中堅持著,希望能在李寧登上警車離開的時候看壹眼,也希望李寧能在北方的隆冬感受到壹點溫暖。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庭上的觀眾已經可以分辨出哪些是真正的觀眾。不過和上次不同的是,這次沒有壹個預定的聽眾提前離開,都堅持到了半夜12才結束庭審。當李寧和辯護律師說話時,他們只是發出不耐煩的聲音。在雪地裏凍得特別心疼的師生,如果換掉,這些做審計的員工就不用受這個洋罪了。

九、不等律師提交判決書的書面辯護意見

審判後的第二天,律師去會見李寧,李寧被暫時拘留在松原市郭謙縣拘留所。所有人都想知道為什麽李寧在審判後沒有被還押到吉林省看守所。

這是2019的最後壹天。行色匆匆的行人喜氣洋洋,大地壹片潔白,在陽光的照耀下美麗妖嬈又不失北方的豪氣。然而,這壹切的美好與我無關。我們買了回北京的機票,趕往長春機場。在路上,我接到了法院工作人員的電話。李寧案將於65438年6月3日上午9: 30宣判!同車的律師脫口而出,“律師的書面答辯沒必要?!"

庭審中,法官多次打斷李寧和辯護律師的發言,理由是庭審時間緊,不要再說了,庭審結束後可以提交書面意見。

我心裏有壹種強烈的不祥預感,很可能判決書的內容是在開庭前準備好的。

十、圖文直播變成了圖文直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直播和錄制庭審活動的規定》第二條指出,“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高度關註、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和錄制”。庭前會議結束後,律師告訴我,李寧案會在松原中院的微博上直播。當時聽到這個消息很開心。雖然這不是壹個圖像,但總比沒有好。密切關註松原中院微博,沒有發現直播的選項,也沒有直播其他案件的記錄。電話詢問松原中院相關部門,得到的答復是,“我們技術部門已經調試好播出平臺。現在看不到,開庭時就有了。”

庭審結束後回到酒店,已經是淩晨兩點了。我迫不及待地看了直播記錄,氣得說不出話來。不僅平臺調試好了,播放的內容也提前“調試”好了。所謂圖文直播,就是有壹張庭審的照片,剩下的基本都是我在庭審時看到的控方的PPT。在這些PPT的夾縫中,只有壹點點李寧的自我辯護和律師辯護意見的信息。而且內容也被曲解了。

2020年6月3日上午,審判長宣布了判決結果,並詢問李寧是否上訴。李寧平靜地說,“上訴。”

沮喪到了極點,如果法庭還是同樣的操作,二審的結果就不難預料了。

2020年1月4日

附:圖文直播補充

我壹直希望在法律程序內解決李寧的問題,所以無論是家人還是律師都沒有提前向媒體告知李寧案的庭審和宣判的消息,希望庭審能夠公正進行,不受外界壓力。不過看了這個直播,我還是希望大家能聽到李寧和辯護律師的聲音,雖然通過我發出的聲音是那麽微弱。

1.李寧的自我辯護(節選)

涉案公司是科研協作單位,是科研平臺。與中國農業大學簽訂了協議,是合作科研的法人單位。成立公司的原因是之前也有過合作公司虛報數據的情況,甚至實驗豬都已經死亡,合作公司還在向課題組虛報數據。為了保證科研數據的準確性和科研活動的順利開展,公司被迫成立。中國農業大學也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後,從未分過紅利,也投過錢進去。科研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雖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中國農業大學所有。李寧團隊在創辦公司的過程中充分保障了中國農業大學的權利:公司承擔了大量與產業化相關的工作,但最終向農業部申請的生物安全證書全部歸中國農業大學獨家所有。生物安全證書是動物乳腺生物反應器產業化的“許可證”。通過生物安全證書的歸屬,中國農業大學將代表國家享受成果的最大收益,充分證明了創辦公司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科研成果的產業化,而不是為了個人私利。

李寧在最後陳述中表示,我的情況並不復雜,以下是客觀事實:我從國外留學回來後,從未親自管理過科研經費;我們自己從來沒有貪汙或私用過壹分錢科研經費;我們的科研經費是全面超額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任務前提下的結余,是科研經費高效使用的結果;我們的成果知識產權屬於中國農業大學;我們還將集體勞動收入用於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我六次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為國家創造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至少超過數百億元。為什麽我連最起碼的公平待遇都得不到?我渴望自由,但我更渴望國家科技創新的發展,國家正義的文明進步!希望法院能盡快還我壹個清白,讓我為新時代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貢獻自己的全部智慧和力量!

2.律師的辯護(節選)

對於涉案資金的去向,在律師的追問下,章雷承認資金用於後續科研項目,並明確表示不想挪用科研經費。律師認為,章雷雖然名義上認罪,但實際上他對案情的描述實際上是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稱資金用於後續科研項目,說明沒有貪汙。說他沒有挪用資金的想法,等於說沒有貪汙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章雷在審判中所說的話實際上證明了他沒有認罪。

辯護律師認為,李寧案的發生與當年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關。2014之前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經費和項目完成後的剩余經費要上交。但由於新年度項目資金滯後時間較長,很多科研人員被迫將資金以假發票的形式留存,以解決下壹年度計劃外期間的資金使用問題,否則將導致項目無法繼續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課題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獲得了大量的實驗動物。如果資金被切斷,它將無法生存。且李寧對具體資金運作事項不知情,無犯罪故意,不符合貪汙罪的主觀要件。

2014之後,我國對科研經費管理進行了較大調整。2014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 165438+。辯護律師堅持認為,根據“從舊到輕”的原則和現行的科研經費規定,李寧團隊的做法甚至不違法。

檢方在庭審中出示了財務憑證、賬單和證人證詞。李寧堅持當庭與證人對質,但他們都沒有出庭。李寧認為,當調查人員傳訊他時,他們多次威脅他認罪或逮捕他的家人。這些證人應該也受到了偵查人員的威脅,否則為什麽不敢在法庭上與他們對質。對於財務憑證、票據等書面證據,辯護律師認為,偵查人員在帶走相關財務憑證、票據時,沒有依法出具詳細的扣押清單。幾個月後,他們要求公司工作人員確認這些材料是真實的,沒有被篡改。這部分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確認,不排除被人篡改的可能。《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庭審中,律師堅持認為這部分證據明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屬於法定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關於李寧和章雷的訊問筆錄,控方和辯護律師的意見嚴重不壹致。李寧和律師不認可其合法性,堅持要求核實同步錄音錄像,但檢方以技術障礙為由拒絕提供。

《人民檢察院關於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對每次訊問的全過程進行不間斷錄音錄像。訊問錄音錄像是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和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規範訊問行為、保證訊問活動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訊問的錄音錄像應當保持完整,不得有選擇地記錄、編輯或者刪除。”

庭審中,檢方還出示了司法會計鑒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送檢的材料、樣品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鑒定資格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庭審中,辯護律師認為,鑒定所依據的大量票據、會計憑證來源不明,沒有合法完整的扣押清單,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司法會計鑒定書有很多低級錯誤,比如把30萬寫成30億,把285萬寫成2850,把255萬寫成2550,說明鑒定人不具備基本的嚴謹態度。鑒定書中寫明2009年7月收到的勞務費金額為36880元,支付的金額為82075.00元,明顯少於支付的金額。2009年8月收到勞務費金額36880元,支付金額73425.00元,明顯少於支付金額。鑒定書居然將這種情況認定為索取勞務費,令人無法理解。據李寧介紹,科研經費中的勞務費實際占實際勞務費的三分之壹左右。被檢方指控期間,勞務費約* * * 900萬,實際支付約2800萬。公司用自有資金墊付了本應由專項資金承擔的勞務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鑒定意見應當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並由鑒定人簽名蓋章。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本案中,司法會計鑒定書既未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也未由鑒定人簽字。

檢方認為,課題組向公司轉移科研經費是貪汙行為。李寧表示,涉案公司是科研協作單位,是科研平臺。與中國農業大學簽訂了協議,是合作科研的法人單位。成立公司的原因是之前也有過合作公司虛報數據的情況,甚至實驗豬都已經死亡,合作公司還在向課題組虛報數據。為了保證科研數據的準確性和科研活動的順利開展,公司被迫成立。中國農業大學也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後,從未分過紅利,也投過錢進去。科研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雖由公司完成,但成果的知識產權歸中國農業大學所有。李寧團隊在創辦公司的過程中充分保障了中國農業大學的權利:公司承擔了大量與產業化相關的工作,但最終向農業部申請的生物安全證書全部歸中國農業大學獨家所有。生物安全證書是動物乳腺生物反應器產業化的“許可證”。通過生物安全證書的歸屬,中國農業大學將代表國家享受成果的最大收益,充分證明了創辦公司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科研成果的產業化,而不是為了個人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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