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執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置辦案區、案件管理區和涉案財物管理區,並提供合成作戰及其他輔助支撐,具備執法辦案、監督管理和服務保障等基本功能,實現“壹站式”辦案和辦案管理服務“壹體化”運行。
(壹)辦案區。按照法律要求和執法辦案流程,規範設置入區登記、安全檢查、物品暫存、信息采集、等候、訊(詢)問、辨認等工作區域或者功能室,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置醫療救助、吸毒檢測等功能室。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承擔日常值守、出入區登記、人身檢查、信息采集、看管看押等辦案輔助工作,並配備人身安全檢查、安全防護、消防應急等設施裝備,消除安全隱患,保證執法安全。
(二)案件管理區。落實受立案改革、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壹審核、統壹出口制度等要求,圍繞警情、案件、人員、財物、卷宗、場所等執法要素,設置受立案管理、案件審核、執法巡查、案卷管理、涉案財物管理等崗位,加強對辦案活動的系統管理。依托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深化接處警、現場執法記錄、辦案區監控、訊問錄音錄像等信息系統或者功能模塊記錄資料的智能化管理運用,落實執法全流程記錄機制,實現自動歸集、智能調取、全案回溯,對辦案活動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建立常態化分析研判機制,對執法辦案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進行統計、分析、研判、預警,為基層執法辦案、領導決策和公安中心工作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三)涉案財物管理區。建立完善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加強對涉案財物的統壹管理,詳細記錄入出庫登記和移交、調用、發還、處置等環節信息,保證來源去向明晰,管理使用規範。完善視頻監控、防潮、防火等安全設備,對涉案財物分案分類保管,實行動態、實時、可視化監督,確保涉案財物保管安全。推動建立公檢法跨部門涉案財物管理信息平臺,按照“實物集中保管、信息隨案流轉、權責同步移交”的原則,實現涉案財物網上“換押式”管理。具備條件的地方,積極推動建設涉案財物跨部門集中管理場所。
(四)合成作戰功能。建立合成作戰快速響應工作機制,為辦案活動提供即時的信息保障服務。案件發生後,根據需要第壹時間啟動合成作戰機制,充分調用各部門力量和資源,為辦案民警提供身份核查、軌跡研判、外圍調查等信息服務支撐。強化涉案情報信息全面收集、深度挖掘、綜合研判,為破案攻堅、深挖犯罪提供實時保障。
(五)智能輔助辦案功能。積極推動輔助辦案的科技手段建設,推廣壹體化基礎信息采集與應用,實現采集即入庫、入庫即比對、比對即反饋。研發應用電子卷宗、智能筆錄、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智能證據指引、語音識別轉換、遠程示證等系統功能和技術手段,有效助力民警辦案,提升辦案效率。
(六)拓展功能。在滿足基本辦案管理服務功能的基礎上,可以會商有關部門設置速裁法庭、律師接待室、遠程提訊室、心理咨詢室等功能室,以及入所體檢、集中押解、物證(價格、傷情)鑒定、郵政代辦、銀行網點代收代管保證金等業務,進壹步延伸執法辦案鏈條,拓展支撐功能,保障案件全程高效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