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報案人報案後,公安機關對其所提供的材料會按照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如果滿足以下條件的,會作出立案決定,在偵查取證後,移交給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判決:1、報案人有壹定的事實材料可以證明被控告人已經實施或者是正在實施、亦或者是預備實施某種危害社會並且觸犯了刑法的犯罪行為;2、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3、受理該案件的公安機關對於報案人所報案件具備管轄權。而若是審查後,公安機關認為改起案件依法應當不予立案的,則會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天內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給報案人,並且將不予立案的具體原因通知報案人,如果報案人對該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壹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註明。
第壹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