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立案需要的材料:
1,民事起訴書;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6.如果被告是單位,向被告提供基本的工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