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交報告的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2.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並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二、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壹般情況下,它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備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2、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啟動審查,壹般審查期限為十日,最長期限為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審查期限的刑事案件,應在指定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監督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采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