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後,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除非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否則會壹直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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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