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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養老保險制度探討

保護?說到保護,作為麗江本地人,我要投訴了。老城區街道被挖被埋,規劃壹次就好,說明麗江區政府老城區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三線(電線\電話線\X線-_-#)進地挖壹次就好,挖兩次就好。在古城裏再按壹次汙水管,ok!挖掘整個城市!媽的!這也叫“保護”古城嗎?古城內的房屋最容易發生火災,古城內應該取締壹些存在安全隱患的行業,但政府頒布的《古城保護管理條例》並沒有得到檢查和監督。完全就是壹張廢紙,比如燒烤,麗江粑粑,煉油等有油煙的行業都沒有排煙設施,這些行業應該在古城取締(指批量生產)。我個人支持在麗江做粑粑,因為這是麗江的特色美食。但是像“麗江七星粑粑”這種產量比較大的食品,食品安全應該是有保障的。但除了“老板”外,其他工作人員均未取得健康證,古城內也未安裝任何消防設施,這也給古城帶來了壹定的安全隱患。目前政府的政策很好,宣傳也很好,但是在執行和實施上有失誤。省委、省政府和麗江市委、麗江市政府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監督。只有這樣,古城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護。

以下是政府出臺的壹些相關文件:(再次聲明:監督執行!或者壹張廢紙。)

關於進壹步開放和加快發展的若幹優惠政策

第壹條為實現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二次創業”目標任務,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本優惠政策適用於國內外投資者在我市投資經營。

壹、為外商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三條市投資服務協調委員會負責統壹領導和協調全市投資工作。引進外資審批辦公室和投資促進服務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審批市級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授權審批機關上報備案的項目,審批按規定必須由省或國家審批的項目。投資服務協調委員會下設投資服務中心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為外商提供“壹站式”優質高效服務。

第四條“投資服務中心”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負責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投資咨詢、項目推薦服務,受理項目申請,帶領客商實地考察,聯系和聯系相關區縣,提供全程協調服務,辦理外國投資者投資企業的申請文件和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為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建設期和生產經營期的各類審批手續及相關事宜。受理投訴屬於違規違紀行為,投訴中心應當移交行政、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投訴中心應當協調當事人,按照仲裁程序處理。投訴中心應監督有關部門認真處理轉來的投訴,依法維護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對投資企業實行收費登記卡管理制度,公布省批準的收費項目目錄,依法嚴厲查處亂收費行為,防止亂收費。行政性收費所在地,必須有省級有關部門的收費許可證,省級有關部門以下設立的收費許可證無效。

第六,切實減少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類檢查。政府有關部門進入已確定為檢查重點的投資企業,必須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如果是執法檢查,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規定,依法辦事。嚴禁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所有檢查人員必須持證檢查,違者嚴肅處理。

第七條按照市投資促進服務協調委員會的總體安排,各重點投資企業、市副廳以上幹部、縣(區)副廳級以上幹部至少要為壹家投資企業開展掛鉤幫扶服務,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優惠的土地政策

第八條外國投資者應優先獲得土地利用計劃。屬於投資高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生物資源開發與創新、礦產資源開發、旅遊資源開發以及高創匯、高稅收的行業和項目,征地各項費用均以法定標準下限為準。

第九條投資能源、資源、環境保護、水種、教育和社會公益事業,土地全部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征地補償費按法定標準下限收取。

第十條投資基礎產業、農業、農副產品深加工、科技開發、扶貧開發項目,凡能帶動其他產業和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的,可按照“零”利潤標準提供土地使用權。

第十壹條投資其他經營性項目,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做好周到服務,及時有效地解決存在的問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讓投資者滿意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所有投資項目在征地過程中應依法收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耕地開墾費、征地管理費、地價評估費、租賃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勘測定界費、土地登記費和土地使用證費,不得收取任何與征地無關的費用。投資人應將上述訴訟費計入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投資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租賃集體土地。

第十四條投資者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整體轉讓、分割或者出租,轉讓所得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其他稅收後,歸投資者所有。

第十五條外來投資者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國土資源部門登記後,可以設定土地他項權利。

第十六條外來投資者收購、兼並或合並我市國有企業,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涉及土地資產處置優惠政策的,按國務院、雲南省企業改革局、省國土資源廳制定的相關優惠政策下限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投資者投資的項目涉及城市拆遷等問題的,在雙方達成拆遷協議的基礎上,由政府負責拆遷安置工作,將土地出讓或劃撥給投資者。

三。優惠稅收政策

第十八條境內投資者可享受與境外投資者同等的所得稅優惠待遇,其與境外投資者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差額可采用“稅收獎金”的方式給予。

第十九條凡在我市承包、租賃、兼並、收購停產、瀕臨破產企業的,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享受超過原企業繳納所得稅基數的財政補貼。

第四,其他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對投資企業的通訊、水、電、氣應優先供應,並保證質量。價格和收費按規定的低限標準分級執行。

第二十壹條外來投資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執行統壹的社會保障制度,按規定繳納費用,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新辦吸收安置下崗職工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在我市投資經營1年以上、居住半年以上的外來投資者、技術人員或個體工商戶,投資額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允許1至2人定居或在居住地或企業所在地農村定居;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本人及與* * *同住的直系親屬在居住地或企業所在地或農村落戶的戶口。辦理完落戶手續後,他們將在公共交通、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上學、旅遊服務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條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麗江地委、麗江地區行政公署《關於進壹步對外開放和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幹措施》(麗江[2002]10號)同時廢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省級部門和優惠政策措施,清理其他已有的規範性文化,不得制定嚴於省級部門和優惠政策的規定和措施。投資項目的各類行政審批只有規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成立才能批準,規章以下的行政審批無效。今後擬制定的相關措施,須按《雲南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招商辦負責解釋。

雲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麗江古城世界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麗江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麗江古城,是指位於麗江古城和玉龍納西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大研古城(含黑龍潭)、白沙民居、束河民居三個區域。

第三條在麗江古城內從事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麗江市及其古城、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麗江古城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麗江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麗江古城保護規劃。

第六條麗江市人民政府設立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麗江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體實施麗江古城保護規劃;

(三)組織或協助有關機構對麗江古城民族傳統文化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

(四)麗江古城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完善;

(五)征收麗江古城維護費並依法管理和使用麗江古城保護資金;

(六)組織麗江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七)依法集中行使麗江古城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方案由麗江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麗江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古城和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麗江古城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麗江古城的社區建設、社會治安、消防、食品衛生和保潔工作,按行政區劃由屬地主管部門負責。不足資金由麗江市人民政府補貼。

第八條利用麗江古城資源從事商業、旅遊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麗江古城維護費。具體收取方式和標準由省價格、財政部門規定。

麗江古城保護資金由古城維護費、政府投資、古城國有資本收益、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組成。麗江古城保護資金應當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麗江古城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保護土著居民的民俗習慣,鼓勵他們在麗江古城居住。居住在麗江古城的土著居民家庭,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條麗江古城的建設活動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進行,保持原有的總體布局、形式、風貌和風格。

麗江古城實行分區保護,保護範圍分為保護區、建設控制緩沖區和環境協調區。保護區的建設控制緩沖區和環境協調區的具體範圍,由麗江市人民政府在編制麗江古城保護規劃時確定並公布。

保護區內的歷史建築禁止拆除,改造房屋和設施、調整功能配置時必須保持外觀完好;在建設控制緩沖區內,不得建設與古城功能和性質無直接關系的設施。確需改建或者新建的,其性質、體量、高度、色彩、形式應當與相鄰部分的特征相壹致;環境協調區內不得進行與古城環境不相容的建設。

第十壹條麗江古城居住建築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根據其保護價值劃分為重點保護居住建築、保護居住建築和壹般居住建築,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保護和恢復補貼。

第十二條未經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批準,不得修繕、重建麗江古城內的建(構)築物。

麗江古城的街、巷、門應根據歷史條件和功能進行維護和修繕。

對影響麗江古城市容和行人安全的斷墻、危房,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組織鑒定,並按照鑒定結果要求業主予以整修,業主整修確有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禁止在麗江古城安裝太陽能、遮陽篷、遮陽篷等影響麗江古城風貌的設施。

第十三條麗江古城因通信、電力、有線電視、給排水、消防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挖掘道路和河道的。,應當提出挖掘修復方案,向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麗江古城的電力、電信、有線電視和給排水設施,用戶不得擅自接入。確需進入的,應當經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批準,並按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加強麗江古城水源、水系和水環境的保護。禁止覆蓋、分流、堵塞現有水系,縮小水體橫截面。不要隨意在河上造橋。

第十六條麗江古城內的各單位、居民和商業店鋪應當做好消防工作,按照消防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大研古城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麗江古城生活垃圾應當實行袋裝收集。禁止向排水管傾倒廢物。

麗江古城應建設與廁所相應的糞便設施,糞便未經處理不得排入汙水管道。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拆除、占用、移動或關閉麗江古城的公共衛生設施;不得依附公共衛生設施搭建構築物。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影響麗江古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壹)在河道內捕魚、洗滌物品,排放汙水,傾倒垃圾、糞便,向河道內拋擲動物屍體和其他廢棄物;

(二)隨地吐痰、便溺;

(三)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口香糖渣等。;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六)放養家禽、家畜和寵物;

(七)設置宣傳攤點、商業廣告,散發宣傳傳單;

(八)占用道路和移動作業;

(九)未經批準在建築物、公共設施和樹木上塗寫、刻畫、懸掛;

(十)其他有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條麗江古城應當使用清潔燃料和能源,不得直接燃燒原煤。所有排煙裝置應采取消煙除塵措施。

第二十壹條麗江古城內的建築工地應當設置安全標誌和護欄。未經批準,不得占用和堆放建築材料和其他堆積物。

第二十二條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麗江古城樹木建立檔案並設立標誌。

禁止損壞麗江古城的花草樹木和園林綠化設施。

第二十三條麗江古城室外噪聲控制在白天55分貝以內,夜間45分貝。公益活動、群眾性民族文化活動和社區活動需要在戶外進行的,舉辦者應當向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申報。

麗江古城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大聲招攬生意。

第二十四條大研古城,除環衛、公安、消防、郵政、救護車等專用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得進入。

在大研古城,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要下車進行,不允許隨意停放。

第二十五條麗江古城標誌、標識的使用,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授權;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麗江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麗江古城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或禁止經營的項目目錄,保持麗江古城的傳統文化特色;重點發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無公害、無汙染產業;合理布局麗江古城商品市場。

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根據項目目錄和古城的市場規模和布局,確定古城內的經營地點和相應的經營項目,並在當地進行公告。

第二十七條在麗江古城經營的店鋪,其招牌、門面裝飾、店內設施、燈光照明應當與古城風貌和氛圍相協調。

第二十八條對麗江古城保護和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麗江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狀,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壹)未經批準,擅自修繕、改建重點保護房屋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修繕、改建被保護房屋,擅自修繕、改建普通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罰款;

(二)擅自挖掘道路和河道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拆除、占用、移動、封閉或者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搭建依附於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構築物,直接燃燒原煤或者未采取排煙裝置消煙除塵措施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使用麗江古城招牌、標牌的,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恢復原狀,可以並處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七條的,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並可處30元至5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煙花爆竹的,由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予以沒收,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燃放煙花爆竹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可以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擅自變更或者不實施麗江古城保護規劃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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