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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沖突的定義

所謂利益沖突(Conflict of Interest),指政府官員公職上代表的公***利益與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間的沖突。這裏的利益,不僅是經濟利益,還包括專業利益、個人聲譽等等。

目前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存在利益沖突問題,已成為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機制,因為這是國家廉政體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響到廉政建設的總體成效。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很大,也產生了諸多社會矛盾,其中利益沖突是直接的表現形式。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存在三大利益沖突,即勞資利益沖突、社會分配利益沖突、政府和公眾利益沖突。

在三大利益沖突中,勞資利益沖突在我國社會涉及範圍最大。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個問題不明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問題越來越凸顯。

在社會分配利益沖突方面,隨著社會貧富差距懸殊,‘仇富’現象也越來越嚴重,造成的社會階層對立現象不容忽視。尤其要引起重視的是政府和公眾利益沖突,因為這個利益沖突的背後,實質卻是官員和公眾的利益沖突,直接損害的是黨的執政基礎。比如暴力征地、拆遷,等等。 目前我國官員的利益沖突問題,可以梳理為交易型利益沖突、影響型利益沖突、“旋轉”型利益沖突等三種類型。

交易型利益沖突,就是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從利益關聯者那裏收取私人利益。這種情況較常見,比如有些官員對房地產行業有管理審批權,以超低價從房產商那裏買房;對礦產資源開發有管理審批權的官員入股煤礦、投‘幹股’,等等。

在各種利益沖突中,影響型利益沖突通常表現為,官員利用公權力的影響,直接或間接地實現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的私人利益,比如處理親屬問題、自我交易、影響交易、裙帶關系,等等。

同其他利益沖突相比較,“旋轉”型利益沖突更有隱蔽性——有些官員具有公私雙重角色,在履行公***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權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開公司、兼職、退休後到企業任職等形式。

目前公眾對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行政審批事項不信任,根源就在於決策官員在政策決定中存在利益沖突。利益沖突問題對政府廉潔危害極大,其要害在於這種行為削弱了公眾對官員的基本信任。在現實中,即使官員沒有獲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沖突明顯存在,公眾就有理由對官員在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的客觀性產生質疑。 防止利益沖突被多數國家視為有效預防腐敗的前瞻性策略。近年來,我國也先後頒布數十項針對利益沖突的法規政策。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有1984年出臺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97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7年頒布《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1998年下發的《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刑罰問題。

不過,盡管以往出臺此類法規政策多達數十項,但僅僅屬於黨內法規和行政法規。在這些法規政策中,雖沒有“防止利益沖突”之類的明確表述,但不少內容卻旨在防止利益沖突,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2009年9月18日,中***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現代市場體系要求推進相關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完善公***資源配置、公***資產交易、公***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制。”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沖突”這樣全新的廉政概念。

2010年2月25日至26日,2009年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匯報會在北京召開。中***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在會上又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公***資源配置、公***資產交易、公***產品生產等領域權力尋租機會。”

相關的成功經驗

加拿大、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將管理利益沖突活動制定為法律。主要對官員財產申報、資產處理、回避、禮品和饋贈、離職後的就業、經濟投資活動等容易引發利益沖突的事項,進行了嚴格、詳細的規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頒布《利益沖突章程》,並針對現任和退休的公職人員制定了《公職人員利益沖突與離職後行為準則》;美國的《利益沖突法》是壹部刑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罰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國針對高級官員制定了壹項“利益聲明”制度,要求官員在參與決策之前首先說明擬決策事項是否關聯到個人利益。

2009年10月14日,中美兩國***同在北京舉辦主題為“廉政準則——防止利益沖突”研討會。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在會見參會代表時指出,“建立防止利益沖突機制,是中***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壹個重要課題,中國將結合這次研討會的成果,吸收各國的有益經驗,抓緊研究制定相關制度”。

我國有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對防止利益沖突“試水”。2009年7月,浙江省溫州市印發《溫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利益沖突回避暫行辦法》。由此,“利益沖突”這壹陌生的廉政概念,正式進入地方領導的視線。

2010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出臺了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據報道,杭州幾年前就對此進行研究,如市紀委將上城區文廣新局劉某某利用權力直接將手中掌握的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掛牌出賣的行為定義為“直接交易型”的利益沖突;規定官員要對家屬配偶子女就業、經商等情況進行信息公開,等等。

但我國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規定並不完善——這些制度規定不僅散見在各種準則、條例、報告之中,很不系統,而且制度規定約束的對象各不相同,原則、尺度也很難統壹,其中許多“不準”,具有時效性和局限性。更關鍵的是,大多數制度規定沒有相應的懲罰性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由於種種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沖突方面的制度規定執行效果並不好。比如沒有把“註重預防”落到實處;處理利益沖突問題不及時、不得力;多數官員在認識上存在模糊,制度規定的宣傳普及工作滯後,等等。 要通過防止利益沖突減少腐敗現象發生,需要在官民“信息對稱”的前提下,圍繞權力和利益之間的關系,在權力和利益方面作出合理安排,及早阻斷官員以權謀私的通道,加大對利益沖突問題的監督和處理力度。

要對官員倫理教育註意創新,改變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幫助官員認識利益沖突問題的本質。應把廉政教育和倫理培訓,個人信仰教育與平時的修為作為官員的重要培訓內容,以幫助他們從心靈根本上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這樣才能防止思想變質,從根本上解決官員尋租制度的各種行為,才能有效地解決利益沖突等相關問題。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人大、政協、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的公職人員,是涉及利益沖突的主體。他們在執行公務時,對自己或與自己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產生利害關系的都應回避。由於我國有著重視社會關系的傳統,監督和管理的範圍需再擴大,包括對足以影響公正合理執行公務的同學關系、師生關系、老鄉關系、戰友關系,甚至曾經的同事關系、戀人關系也應納入回避範圍。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防止和治理貪汙腐敗的壹項重要措施,可在壹定程度上解決官民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起到早期警報的作用。但遺憾的是,財產申報制度在我國尚未形成法律法規,只是通過黨紀文件來規定。為此,有關部門還應加快此項制度的立法進程,申報內容應包括個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如工資、薪金、各類補貼和福利費、股票、養老金、不動產、債券、個人通過其他勞動獲得的利益、投資及獎勵所獲得的利益等等。申報內容應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完善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必須有具體的落實措施,這就需要強化監督機制、評價機制、獎懲機制、認識機制等實施機制。在整個實施過程中,要對利益沖突行為形成有力的監督,對官員廉政狀況及處理利益沖突的情況,要給予全方位的較為科學的評價。同時,紀檢監察機關應充分認識到防止利益沖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相關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探索等。

從反腐的角度來講,我國需要有壹部《防止利益沖突法》,對現行政策法規中的***同性內容加以歸納,並統壹引入“利益沖突”概念,這必將進壹步提高廉政建設的系統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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