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
1,容易引發事故:
燃放煙花爆竹很容易導致火災和傷害。冬天天氣幹燥,東西幹燥,就燃放煙花爆竹,尤其是農村可燃物多,城市人口密集。掉落的煙花未及時熄滅,容易導致稭稈堆放、居民住宅、加油站、糧庫等易燃易爆場所發生火災。
2、造成資源浪費:
制造煙花的火藥消耗礦產資源和化工原料,使用的紙張也消耗森林資源。燃放煙花爆竹後會產生大量鞭炮,給環衛部門帶來嚴重的清掃負擔,占用大量社會資源。
3、違反法律:
違反禁放規定非法燃放、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禁區的範圍
《條例》第七條第壹款明確“本市下列區域(以下簡稱禁放區),禁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
(壹)本市三環路以內的區域(含繞城高速);
(二)大東區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
(三)渾南區沈丹高速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
(四)沈北新區京哈高速以西、四環路以內的行政區域。"
“禁區”的詳細邊界範圍將明確到街道和社區,由相關地區政府通過當地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發布。
二。禁放區以外禁止銷售和燃放的場所和區域。
《條例》第八條第壹款明確,禁止在下列場所和區域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的安全保護範圍內;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等新聞單位;
(四)電信、郵政和金融機構;
(五)安全保護區內的大型能源電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氣、供熱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六)火車站、客(貨)站、機場、地鐵站、機動車、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7)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八)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館、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電影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超過10層或者超過24米的建築周圍10米範圍內;
(十)實行物業管理的社區,在物業企業劃定的燃放區域內,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社區,在街道辦事處劃定的社區居委會劃定的燃放區域內;
(十壹)城市綠地;
(十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域;
(十三)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總結壹下:2024年遼寧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法律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療養院;
(六)山區、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域;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經營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燃放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
縱火、突水、爆炸和投擲有毒、放射性和傳染病病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