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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的條款

第1條本法設立之委員會,稱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由五人組成,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推薦通過。壹個政黨的成員不能超過三人。第壹任委員任期三年、四年、五年、七年,從1914年9月26日開始。每名成員的任期應由主席指定,其繼任者的任期應為七年。但繼任人出缺的,只在繼任人出缺期間任職,該委員任期屆滿後可繼續任職,直至任命繼任人為止。總統從有資格成為成員的人中選出壹名委員會主席。會員不得從事其他行業、休假或其他職業。總統可以因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無效、失職或瀆職而將其解職,但不影響在任者行使委員會的所有權力。

第二條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命壹名秘書,其工資與美國法院法官相同。該委員會有權聘請和確定其在履行職權時需要聘請的律師、專家、檢查員、工作人員及其他雇傭費用,費用將由國會不定期撥付。

除上述秘書、律師、專家、檢查人員和各委員的工作人員外,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都是行政部門的壹部分,應根據委員會的章程或管委會制定的規則履行職責。

委員會的所有費用,包括調查期間接送成員的必要費用、根據成員的命令雇用人員的費用和在華盛頓特區以外執行公務的費用,應由委員會根據清單批準和支付。

在法律未規定其他事項前,委員會可租用辦公室自用。總審計局將接受並檢查委員會的所有支出賬目。

第三條委員會的主要辦公室設在華盛頓,但委員會可以在其他地方行使其權力。委員會成員或委員會指定的檢查員可在美國任何地方進行調查。

第四條本法所稱

商業是指州際商業、與外國的商業,或美國屬地、哥倫比亞特區或屬地、屬地與其他州、外國之間的商業,或哥倫比亞特區與其他屬地和外國之間的商業。

公司是指除合夥企業以外,為自身或其成員的利益而設立的,擁有股本或股本的任何公司、信托或協會。

書面證據包括所有文件、報告、信函、會計賬簿、財務記錄和公司記錄。

商事管理法是指1887年2月通過的商事管理法及其修正案和補充;1934通信法及其修正案和補充。

反托拉斯法是指1890年7月2日通過的《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壟斷和限制法》和1894年8月27日通過的《為國家收入和其他目的減稅法》第73-76條。1913 2月13 8月27日《國家稅收及其他用途減稅法》第73.76條修正案1894;《保護商業和貿易不受壟斷和限制及其他目的法》,補充現行法律,於2005年6月5438+0914,15日通過。

第五條(a)(1)業務中或影響業務的不正當競爭方法是非法的;業務中或影響業務的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和做法是非法的。

(2)授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阻止個人、合作夥伴和公司使用上述非法方法、行為和做法。以下情況除外:18 (f)(3)條規定的銀行、存貸款機構、商業管理法規定的公共* * *承運人、1958聯邦航空法規定的航空公司和外國航空公司、1921的牲畜圈地。

(b)每當委員會有理由相信任何個人、合夥人或公司有或正在實施上述非法方法、行為和做法時,如果對其提起訴訟與公共利益極為相關,委員會應向上述各方發出並送達訴狀,說明訴訟內容,並在送達訴狀後30天內附上何時何地審理訴狀的通知。上述當事人有權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並提出委員會不能對上述行為發出制止令的理由。上述各方經申請,在委員會批準的充分理由的基礎上,可親自或由其律師出庭。訴訟證據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委員會。經審理,委員會認為當事人的相關行為和競爭方式是本法所禁止的,委員會將提交書面報告或禁令,要求當事人停止使用不正當競爭方式或欺騙性行為和做法。如果在審查期結束之前沒有提出審查申請,或者如果在訴訟記錄提交給美國上訴法院之前的審查期內提出了申請,委員會可以在任何時候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和通知糾正或廢除其根據本條款發布的部分或全部命令。如果在提交審查的截止日期之後沒有提出申請,每當委員會認為事實情況和法律已經改變,需要重新審判,或公共利益需要重新審判時,委員會可以在通知審判和安排機會之後,重新作出、改變或修正或取消其根據本節作出的部分或全部報告和命令。(c)被要求停止委員會停止令中的不公平競爭方法或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和做法的個人、合作夥伴和公司,可以在停止令送達後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其居住、開展業務或行為所在地的美國上訴法院申請取消委員會的停止令。法院應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委員會,委員會應及時將訴訟記錄送交法院。根據申請,法院有權與委員會同時決定有關問題,法院有權確認、修改或廢除委員會的命令。

如果有證據支持,委員會對事實的判斷是最終的。當委員會的命令得到確認時,法院將發布自己的命令,要求各方遵守委員會的命令。當事人請求法院補充證據的,必須證明補充的證據與本案有關,並且在審委會的訴訟中沒有合理的理由,法院可以責令審委會補充證據,審委會可以根據新的證據修改其對事實的判決或者作出新的判決,並將修改後的判決或者新的判決制作成文書。如果新判決或改判有證據支持,則為最終判決。除了最高法院的審判,法院的判決和禁令是最終的。法院關於確認、修改、執行或廢除委員會命令的判決是最終判決。

對於反托拉斯案件,上訴法院應優先審理其他案件,並加快審判。根據反壟斷法,委員會的命令或法院執行命令的判決不能免除個人、合夥人和公司的任何責任。

(f)公訴書、命令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可由獲委員會授權的人送達其本人、其合夥人、公司經理、秘書或其他公司雇員或主席。(二)當事人的營業場所或者主要機構;③掛號信。寄件人的送達回證或郵局的收據是起訴書、命令或其他文件送達的證據。(g)在下列情況下,委員會的命令為最終命令:

(1)申請審核期間不申請;

(2)根據申請調取文件(取得案卷)的期限,如果委員會的命令已經確定,或者復審請求已經被上訴法院駁回,並且沒有提出調取文件的申請;

(3)根據調檔申請的駁回期限,確認委員會的命令或者駁回復審申請的;

(4)在最高法院發出指令後30天內,如果最高法院發出指令,委員會的命令已被確認,或復審申請已被駁回。(h)如果最高法院指示修改或廢除委員會的命令,如果在命令作出後30天內沒有任何壹方根據最高法院的指示提起修改委員會命令的訴訟,委員會根據最高法院的指示作出的命令將成為最終命令。如果雙方提起訴訟,委員會的修訂命令是最終的。

(I)上訴法院已修訂或廢除委員會的命令,如果

(1)移交檔案歸檔時限已過;

(二)申請調取檔案被駁回的;

(3)最高法院確認了法院的判決。

根據上訴法院的指示發布的委員會命令是最終的,如果有關各方在命令發布後30天內沒有提起訴訟,並要求根據上訴法院的指示糾正該命令。如果提起訴訟,委員會根據訴訟修改的順序為最終順序。(j)如果最高法院命令重審,或上訴法院要求委員會重審,如果(1)申請轉移檔案的時限已過,而沒有人提出申請;(二)申請被駁回的;(3)最高法院確認了法院的判決。那麽委員會根據重審令作出的裁決就是最終裁決。

(k)指示的含義:如果指示在其發出30天後撤回,則該指示是指最終指示。

(l)任何違反已經生效的最終命令的個人、合夥人或公司將被處以每次違反不超過65,438+00,000美元的民事罰款,罰款將由司法部長以民事訴訟的形式提出。單次違反命令是單獨的違法行為,除了持續不遵守或無視委員會的命令,不遵守或持續違反的每壹天都被推定為單獨的違法行為。為了執行委員會的最終命令,美國地方法院被授權發布強制禁令,並在此類訴訟中進壹步提供衡平救濟。(m)(1)(A)如任何人士、合夥人或公司違反委員會制定的有關不公平或欺騙行為及做法或不公平競爭方法的規則,委員會將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就每項違反行為處以少於10,000元的民事罰款。

(b)委員會根據本條(b)確定不公平競爭方法或欺騙性和不公平的行為和做法,並發布最終停止令。委員會可以向地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便對違反法律的個人、合作夥伴和公司進行民事處罰。違反者(1)在止損單成為最終後(無論違反者是否遵守止損單);(2)根據本條(a)(1)屬於違法的,明知該行為具有不公平性或者欺騙性。則每次違規將被處以65,438+00,0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罰款。(c)如果您繼續違反委員會關於不公平競爭方法和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的規則或本條(a)(1),每違反壹天將被視為壹個單獨的違法行為,法院將考慮此類行為的過去歷史、支付能力、對繼續經營能力的影響以及司法所需的其他方面,以確定民事處罰的金額。(2)如果確定了不正當或者欺騙行為的停止令,在根據上述(1)(B)款提起的民事處罰訴訟中,需要對訴訟中未發出的事實問題進行重新審查。

(3)對於民事處罰訴訟,如果和解或解決是公開說明理由並得到法院的認可,委員會可以對民事處罰訴訟進行和解或解決。

第六條委員會還具有下列職權

(a)除本法第18 (f)(3)條規定的存款和貸款機構、銀行和公共運輸者之外,隨時收集、匯編和調查關於個人、合夥人、組織、從事商業的公司的商業活動和管理或其影響商業的活動的信息,委員會還可調查上述個人、合夥人、公司和公司。

(b)通過壹般命令或特別命令,要求第18 (f)(3)條規定的個人、合作夥伴、公司、銀行和存款及貸款機構,除《商業管理法》規定的公共運輸者外,以委員會規定的方式向委員會提供關於其組織、商業活動、管理和其他相關方面的信息。報告必須經過宣誓或符合委員會的規定,特殊時期必須在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得到委員會的批準。

(c)在美國為防止或限制公司違反反壟斷法而提起的訴訟中,當發出最終禁令時,委員會有義務根據禁令的目的和方式以及司法部長的申請對其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轉交司法部長,報告應由他酌情公布。

(d)根據總統的指示,或眾議院或參議院的指示,調查公司違反反壟斷法的相關事實。

(e)根據司法部長的申請,調查違反《反托拉斯法》的公司,並提出調整公司運作的建議,以便公司能夠依法維持其組織、管理和運作。

為了公眾的利益,隨時向公眾提供上述信息,編寫提交國會的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並向國會提出增加立法的建議。並以最有利於公眾使用和接受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上述報告和決定。

委員會不能公布從任何人那裏獲得的專有或機密的商業或財務信息,也無權向公眾公布商業秘密。然而,委員會可以向聯邦執法機構或州執法機構的相關官員提交商業秘密或專有或機密的商業或金融信息(情報),這些官員應首先說明所獲得的信息僅用於執法目的,是保密的。

(g)在任何時候對公司進行分類(本法第18 (a)(2)條規定的部分除外),並制定實施本法的規則和原則。

(h)通過聯合會或協會隨時調查制造商、商人和貿易商的行為、貿易條件或其他可能影響美國貿易的情況,並向國會提供調查報告和具有建設性意見的建議。

第18 (f)(3)條規定的銀行、存貸款機構和《商業管理法》規定的公共交通公司不受本條(a)和(b)款的限制,但不限制委員會從事偶爾涉及銀行的業務活動,或作為《商業管理法》規定的存貸款機構或公共交通公司。

委員會應制定壹項計劃,旨在大幅減輕因提供本節(b)中規定的季度財務(金融)報告而給小企業帶來的負擔。

委員會成員、官員或雇員不得向公眾或聯邦機構披露特定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可識別商業材料。

本規定不適用於保險業,但委員會有權進行與保險業有關的研究或編寫報告。

第7條在由司法部長或在其指示下提起的衡平法訴訟中,如果從訴訟證據得出原告有權獲得救濟的結論,法院可將上述訴訟提交作為衡平法法院負責人(代表)的委員會確認並提出禁令。通知當事人後,委員會可根據法院規定的程序規則提起訴訟。

第八條政府各部、局應根據委員會的要求和主席的指示,向委員會提供本法管轄的任何公司的所有記錄、文件和資料,並指定有關官員和工作人員隨時負責上述資料。

第9條為執行本法,委員會或其全權委托的代理人有權在合理時間內復制被調查或被起訴公司的任何文件證據。該委員會有權發出傳票,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並出示與調查有關的文件證據。委員會成員可以發出傳票,委員會成員和檢查員可以管理宣誓和確認,審查證人和收集證據。

證人出庭和出示書面證據可以在美國任何地方獲得,也可以在任何指定的審判地點獲得。如果當事人不服,委員會可以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並在法庭的幫助下提供書證。如果美國地方法院繼續拒絕遵守或抵制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調查,法院可以通過委員會的傳票(傳喚)發出命令,要求公司或其他人出席委員會,或根據委員會的命令出示書面證據或相關證據。任何不服從法院命令的人都將被視為藐視法庭而受到懲罰。

根據司法部長應委員會要求提出的申請,美國地方法院有權發布強制令,要求任何人或公司遵守這部法律以及委員會根據這部法律發布的命令。

在本節規定的訴訟或調查的任何階段,委員會可以命令由委員會指定的人員處理證據。此人有權管理宣誓,或在其權限內縮短書面證據並編號。傳喚證人的費用與法庭在審判中規定的費用相同。

第十條任何人都應當出庭作證或者服從委員會的傳喚。如果他忽視或拒絕出庭作證,或忽視或拒絕回答合法的調查或出示書面證據,這將是壹種犯罪,有關法院將被罰款65,438+0,000-5,000美元,或在壹年內監禁,或上述兩種處罰。

任何人故意出具虛假證據(如虛假報告、虛假會計賬目、業務報表等)都是違法的。)或未能向委員會提供所需的真實證據。法院將處以65,438美元+0,000-5,000英鎊的罰款,或壹年以下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如果任何公司未能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時間提交其年度報告或特別報告,並且未能在通知後30天內提交,則此後每天將向國庫處以65,438+000美元的罰款。這種罰款可以以美國的名義,以民事訴訟的形式,在公司的主要營業場所或營業區域提起。

根據司法部長的指示,依法取證是檢察官的職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法院支付。

委員會成員和工作人員在未經委員會批準的情況下披露委員會獲得的信息(在法院指示下披露信息除外)屬於輕罪,將被處以最高5000美元的罰款、壹年內監禁或兩者兼施。

第十壹條本法不妨礙、不幹預反壟斷法和工商管理法的實施,也不修改、變更、廢止反壟斷法和工商管理法。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合夥人或公司傳播或導致傳播虛假廣告均屬違法。

(1)通過美國郵政局引誘,或在業務中以各種方式,或可能直接或間接引誘購買食品、藥品、設備或化妝品的虛假廣告。

(二)通過各種手段誘導或者可能誘導顧客購買食品、藥品、器械或者化妝品的虛假廣告。

(3)傳播或導致傳播虛假廣告是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行為和做法。

第13條(a)委員會在任何時候都確信

(1)個人、合作夥伴和公司正在從事或將從事傳播或導致傳播虛假廣告;

(2)委員會對其提出申訴,在申訴被復審法院駁回或撤銷之前,或在委員會的禁止令最終生效之前,委員會確信禁止該行為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委員會將委派其律師向美國地方法院或準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或引導虛假廣告的傳播。在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可以在沒有保證的情況下發布臨時禁令或禁止令。訴訟可以在上述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營地的區提起。

(b)每當委員會有理由確認

(1)個人、合作夥伴或公司正在違反或有意違反委員會所執行的法律規定;

(2)委員會對其提出申訴,在申訴被復審法院駁回或撤銷之前,或在委員會的停止令最終生效之前,委員會確信禁止侵權行為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委員會將指定其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禁止上述侵權行為。在充分證明的基礎上:訴訟是為了公共利益,委員會勝訴的可能性很大。在通知被告後,可以簽發臨時禁止令或初步禁止令,無需擔保。

如果在發布臨時禁止令或預禁止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申訴,法院將拒絕(解除)該命令或禁止令。

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可能會在出示適當證據後要求法院發布永久禁令。上述訴訟應在當事人居住或營業的地區提起。

第14條任何人違反本法第12 (a)條的規定,如果由於廣告內容的結果而使用廣告商品對健康有害,或者如果在普通習慣下使用廣告商品對健康有害,如果這種違反是故意欺騙,此人將犯輕罪,將被處以不超過5000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如果被處罰人再次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處以最高65,438美元+0萬美元的罰款,或最高1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二)發布者、廣播電臺、廣告公司,除虛假廣告產品的生產者、包裝者、發行者、銷售者外,不承擔本法規定的傳播虛假廣告的責任。除非他們拒絕向委員會提供上述散布虛假廣告的制造商、包裝商、分銷商、銷售商和廣告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

除非委員會要求廣告公司提供傳播或導致傳播虛假廣告的制造商、包裝商、批發商和銷售商的名稱和地址,廣告公司拒絕,否則廣告公司對傳播虛假廣告不負責任。

第十五條本法中,

虛假廣告是指在主要方面具有欺騙性的廣告,而不是標簽。在認定廣告的欺騙性時,要考慮廣告的描述、文字、句子和設計、聲音或其組合本身,還要考慮相關事實的表達程度。

食物是指①人和其他動物的飲料和食物供應;②口香糖;(3)上述項目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a)款(1)除本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外,如果

(a)在授權委員會和司法部長提起與本法有關的訴訟並代表委員會進行辯護或幹預程序(包括獲得民事處罰的訴訟)之前,委員會應發出書面通知,並就訴訟的所有方面與司法部長協商。

司法部長在收到書面通知後45天內不能起訴、辯護和幹預。委員會可以起訴、辯護、幹預和檢查訴訟中的個人,並以自己的名義開展上述活動。

(2)除本條第(3)款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民事訴訟中,

(a)根據本法第13條(與禁止性救濟有關);

(b)根據本法第17條b款(與消費者遭受的痛苦有關);

(c)要求對委員會制定的規則進行司法審查,或根據本法第5條獲得停止令;

(d)根據該法第9條第2款(關於執行傳票),根據該條第4款,委員會擁有提起訴訟、辯護、審查訴訟當事人和上訴的專屬權力。

除非委員會授權司法部長進行上述工作,否則委員會將向司法部長通報這壹權力的行使情況。這壹實施並不排除司法部長根據其他法律法規代表美國幹預這壹上訴及其上訴的權力。

(B)(A)在委員會根據本條第(1)(2)款提起訴訟的決定發布後10天內,委員會可要求司法部長通過委員會指定的律師代表委員會在最高法院出庭。

㈠司法部長同意請求,

㈡司法部長,在判決發布後60天內。

(壹)拒絕申訴或申請查閱訴訟案卷,並應在60日內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委員會說明拒絕的理由。

(b)律政司不得對委員會的要求提起訴訟。

(b)除非委員會另有協議,總檢察長可以不同意最高法院根據本條(1)(2)代表委員會和委員會自己提出的訴訟中的任何判決、和解、駁回或指出其錯誤。

(c)本條中的司法部長包括總檢察長。

(4)如果在本條規定的45天(1)和本條規定的60天(3)期滿之前,委員會對上述訴訟的權利(起訴、辯護介入、上訴)可能因法院的起訴通知、上訴或其他相關訴訟等程序性條件而被取消。此時,司法部長可能有法院規定的壹半時間,根據

(5)本段不適用於第28篇第31章及其他法律規定。

(b)當委員會確信個人、合夥人或公司應根據本條受到刑事處罰時,委員會將向司法部長提供事實,司法部長的職責是提起適當的刑事訴訟。

第十七條本法部分條款的無效和適用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

第18條(a)除本條(I)款的規定外,委員會還可規定:

(a)關於影響商業的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的政策聲明或解釋性規則(在本法第5 (a)(1)條規定的含義範圍內)。

(b)規定某些行為和活動(慣例)是影響業務的不公平和欺騙性行為規則。

(b)/(g)項規定(略)。

(h)(1)根據委員會制定的規則,委員會可以向參加本條規定的規則訴訟的下列人員支付合理的律師費、專家證人費和其他費用:(a)該人員擁有或代表壹定的利益,

(I)在訴訟中沒有很好地代表利益。

(ii)該利益作為壹個整體,對於訴訟判決的公正性是必要的。

(b)因無力支付口頭作證費、許多審查費和辯護費而無法有效參與訴訟的人。

(I)在《聯邦貿易委員會改進法》( 1980)生效期間,聯邦貿易委員會無權發布關於兒童廣告訴訟的規則,或以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廣告不公平或具有欺騙性為由進行任何實質上類似的訴訟。

(j)委員會可規定壹項最終規則,該規則應規定:( a)會議通知應列在委員會制作的周末工作表上。(b)制作會議逐字記錄,編寫會議摘要、記錄摘要或其他相關函件,妥善保存並有效提供給公眾。

(k)委員會頒布了壹項最後規則,規定委員會執行局中負責調查或負有與規則訴訟有關的其他責任的官員和工作人員代理人不得向任何成員或成員私人辦公室工作人員提供事實,除非所提供的事實供公眾使用或記錄在訴訟記錄中。

第19 (a)(1)如果個人、合夥人或公司違反根據本法制定的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貿易規則(非解釋性規則,或委員會制定的規則不違反本法第5 (a)條),委員會可根據本條(b)的規定對上述各方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救濟,訴訟可向美國地方法院或同壹州具有同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提起。

(2)如果個人、合夥人或公司從事不公平或欺騙行為,委員會可在發出最終停止令並將其送達當事人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委員會使法院相信停止令是不誠實的或欺騙性的,法院將根據本條第(b)款給予救濟。(b)在根據本條(a)款提起的訴訟中,法院有權給予救濟,以便個人、合夥人或公司能夠因他人違反不公平或欺騙性行為規則而遭受的損害得到賠償。這種救濟不僅僅限於變更或解除合同、返還財產、金錢賠償、公開說明違約行為等。

(c)(1)如果(a)根據本法第5條(b)款簽發的停止令已成為最終命令;(b)如果已對有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委員會對訴訟中相關事實的調查是最終的,除非(I)禁止令的條件明確規定委員會的調查不是最終的;㈡由於本法第5 (g)(1)條,停止令成為最終決定,如果有證據支持,調查就是最終決定。(d)在根據本條第(a)(1)款與違反規則有關的訴訟和根據本條第(a)(2)款與不公平或欺騙行為有關的訴訟的情況下,委員會不能在違法行為發生三年後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個人、合夥人或公司違反不公平和欺騙性的行為規則,停止令成為最終命令,停止令在違反後三年內發出,並可在命令成為最終命令後壹年內隨時向上述個人、合夥人和公司提起民事訴訟。(e)本條規定的救濟是對州法律和聯邦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或其他救濟的補充。

本條不影響委員會根據其他法律享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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