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還在公安機關的,移交公安機關,到了檢察院的,移交辦案檢察官。
2.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行為人可以要求被害人出具諒解書並移交辦案機關,法院可以根據諒解書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二、如何確定刑事案件的屬地管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罪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犯罪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
刑事案件中的諒解書必須是被害人自願寫給犯罪嫌疑人的。如果被害人自己不願意原諒犯罪嫌疑人,就沒有必要寫諒解書。交刑事案件諒解書的時間或者寫刑事案件諒解書的方法不清楚,可以來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