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2,所以拿到諒解書後,還是需要坐牢,而且有可能發生;
3.取得諒解書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條件,但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4.諒解書是審判長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不是法定情節;
5.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被告人刑事處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有過錯且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刑事理解對於刑事訴訟的功能如下:
1.刑事諒解書是刑法規定的酌定量刑情節之壹。在法定減輕情節缺失的情況下,諒解書成為刑事訴訟中辯護的重要辯護工具。在現代刑事訴訟發展的今天,刑事諒解書越來越受到重視。
2、刑事諒解,壹般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達成和解,並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壹般是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
3.刑事諒解書本身沒有固定的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發給犯罪人家屬的,壹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可以參考這份諒解書的格式。
4.諒解書的前提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應當說明賠償已經達成,實際賠償已經結束。如果沒有對受害人造成傷害,就沒有必要表示。但諒解書的重點要明確被害人已經理解,被害人請求免除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綜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均可和解。和解後,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判處刑罰。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和解協議的適用範圍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289條
和解協議的審查和制作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