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書可以由雙方在現場書寫,只要是自願的,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諒解書壹般是指刑事案件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處理結果達成和解時,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
被告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出具了諒解書,說明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了壹定程度的修復。因此,犯罪人的諒解是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
從實體上看,如果案件證據能夠定罪並取得刑事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作為檢察機關提出從寬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可以使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此外,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有時甚至會影響刑罰的具體適用,增加死緩的可能性。
從程序上看,在取得被害人諒解後,可以拒絕批準逮捕,將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還可能造成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影響訴訟的走向。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九條,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可以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認罪悔罪程度等因素,在基準刑的基礎上減少40%以下,積極進行賠償。
但未取得諒解的,基準刑可以減少30%,未取得賠償的,基準刑可以減少20%。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從嚴控制。
雖然沒有賠償,但如果達成諒解,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內。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加控制。實踐中,對於壹些輕微案件,檢察機關在檢察院階段可以不起訴處理;在法庭階段,法院可以給予緩刑甚至免除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