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刑建議的法律規定是在原則的基礎上,對認罪認罰的人員進行從寬處理,但是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等原則。量刑建議權是壹種基於刑罰請求權之司法請求權,是公訴權之下位權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壹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檢察院量刑建議重要嗎
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並不是說法院壹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幹涉;
2、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壹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
3、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於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