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陸地
65438+10:36 10月8日上午,隨著小木槌的敲響,審判長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宣讀了林森浩投毒案二審判決書:本院認為,上訴人林森浩為泄憤,故意投毒致壹人死亡,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林森浩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影響巨大。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罪行重大,不能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林森浩故意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林森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建議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陸地
二審判決回應了庭審中的三大爭議——
焦點1:識別所涉及的毒物
起訴:二甲基亞硝胺
辯護:認定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辯護人認為本案涉案毒物為二甲基亞硝胺,證據不足,申請了相關案件的質譜圖。
二審法院查明,涉案二甲基亞硝胺系天津化學試劑研究所員工根據科研手冊制造,含量達99.9%以上。多名證人的證言證明,陸於2011購買了上述二甲基亞硝胺,並用二甲基亞硝胺對進行了實驗。2013年3月,林森浩從實驗室取出二甲基亞硝胺,放入宿舍的飲水機中。證人孫等人的證言證實疑似投毒,相關人員於2013年4月4日、4月7日將的飲用水、用過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證送檢。
上海司法鑒定所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飲用水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的說明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物證報告,可以證實送檢的飲水桶和包裝袋中可以檢出二甲基亞硝胺。林森浩還供認,所有回收的二甲基亞硝胺都倒進了飲水機。綜上所述,現有證據足以證實林森浩在與他人做實驗後將剩余的二甲基亞硝胺投入飲水機的事實。故辯護人關於毒物為二甲基亞硝胺的證據不足的意見不能成立。
辯護人申請調取相關檢驗報告和毒物質譜圖的意見不予支持。
焦點二:看黃洋的死因
起訴:黃洋符合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繼而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辯護:黃洋患有爆發性乙肝導致的急性肝壞死,最終死於多器官衰竭。
在二審期間,林森浩的辯護人申請說服壹名具有特殊知識的人在胡誌強出庭。胡對北京科健咨詢服務中心與莊宏生共同作出的《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進行了說明,認為因暴發性乙肝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死於多器官功能衰竭。
胡誌強在審判中說,黃洋的病例已經進行了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檢測。4月3日第壹次檢查,E抗體和核心抗體均為陰性。在4月6日、8日、12日的最後三次檢測中,三種抗體均為陽性。唯壹的解釋是,黃洋感染了乙肝,如果N-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就不會出現黃洋顯示的乙肝抗體陽性現象。胡誌強還指出,這次暴發性乙肝是乙肝病毒大量入侵、人體疲勞、飲酒等不利因素誘發的免疫復合反應。
經法院核實,北京雲誌科技咨詢服務中心的壹般經營範圍為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公共關系服務教育咨詢、市場調研技術咨詢(未經行政許可的項目除外),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萬元。胡誌強和莊宏生都是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人。
當法庭詢問為什麽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不出具相關意見時,胡回答說,沒有人委托他,所以拿不到第壹手資料。當訴訟代理人問胡鬥與科健咨詢服務中心有何關系時,胡鬥回答說,胡鬥和莊是他們聘請的法醫專家。
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檢察院在二審時申請本案鑒定人之壹的陳壹九出庭作證,陳向法庭說明了《上海司法鑒定中心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依據。
陳以久說,在鑒定過程中,五位專家肯定排除了黃洋的肝損傷是由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戊型肝炎、艾滋病病毒、EV病毒、巨細胞病毒、梅毒螺旋體感染引起的可能性,排除了黃洋是由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壞死的基礎疾病引起的,沒有看到黃洋自身免疫原因引起的肝損傷。搞笑文件明確排除了除中毒以外的所有肝損傷。他平靜地說。
二審法院認定:
首先,黃洋在喝了421房間飲水機的水後生病死亡。黃洋在2013年2月健康狀況良好。多名證人的證言證實,案發前壹天晚上,黃洋並未飲酒,其於4月13日喝下飲水機中的水後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林森浩還聲稱黃洋喝了飲水機裏的毒水。其次,黃洋檢出二甲基亞硝胺。第三,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確認黃洋死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兩份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屬於相關鑒定機構且鑒定人本身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規範合法,鑒定所依據的材料客觀,檢驗預防、檢驗過程、分析與鑒定結論之間不存在矛盾,且能相互印證,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雲誌科健咨詢服務中心的《法醫物證檢驗意見書》及胡誌強當庭發表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焦點三:林森浩涉嫌什麽罪?
檢方: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
辯護:林森浩主觀上沒有故意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審中,林森浩的壹名辯護人認為,林森浩故意傷害致人壹死,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法院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對其量刑。另壹名辯護人認為,林森浩的投毒行為是基於玩笑,認為黃洋的死亡不會發生,屬於過於自信的過錯,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審法院認定:
多名證人的證言、林森浩的碩士論文、林森浩等人發表的關於大鼠肝纖維化定量評價的論文、林森浩的供述等證據證實,林森浩等人於2011年使用二甲基亞硝胺做大鼠肝纖維化實驗。二甲基亞硝胺是壹種肝毒性物質,急性肝衰竭會導致大鼠死亡。林森浩的供述從到案到二審開庭都很穩定,他放入飲水機的二甲基亞硝胺量超過了致死劑量。
林森浩關於投毒後稀釋飲水機中的水的說法只是他自己的供述,沒有相關證據支持。
林森浩具有醫學專業知識,明知劇毒的二甲基亞硝胺會對人和動物造成肝損傷和死亡,但他仍故意將該有毒物質投入明顯超過致死劑量的飲水機中,從而導致黃洋在飲酒後中毒死亡。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第二次刑事責任。關於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林森浩的辯護律師隨後發表聲明稱,本案量刑過重,不排除法外因素的影響,不符合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而且二審的裁定基本沒有回答辯護人提出的任何壹個重大問題,比如為什麽沒有提供毒物的質譜圖,如果是二甲基亞硝胺,黃洋喝的東西遠小於致死量,為什麽黃洋死要看非法制造、非法銷售的試劑完全違反規定的儲存條件兩年後會不會變質。二審判決不是終審判決,林森浩案將由最高法院依法復審。辯護人希望最高法院能夠查清事實,回應辯護人提出的合理質疑,依法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林森浩的遺言:
我要磕頭道歉...我希望捐獻我的身體。
本報記者張麗艷燕燕
二審宣判後,身著黑衣的林森浩被拿下,臉上沒有血跡;福臨搖搖晃晃的身體癱倒在公眾席上,林森浩叔叔傷心地跑出了法庭。黃洋的母親坐在地上哭泣,黃洋的父親抱著他的妻子,眼裏含著淚水。
黃洋的父親黃國強說,他對這壹結果感到高興,並感謝法律的公正判決。
在靜坐了10分鐘後,林的父親林尊耀終於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轉身哭了起來。他說如果我不甘心,就找律師復查,繼續投訴。我兒子有罪,但他不會死。陸地
上午宣判後,林森浩的律師去第三看守所會見了林森浩。唐誌堅律師說,因為林森浩已經為判決做了最壞的打算,所以這不是壹個意外。
唐誌堅轉述了林森浩的話,說他今天(65438+10月8日)最想做的事,就是去見他的父母和黃洋的父母,給他們磕頭,希望他們以後過上好日子,但他進了法庭卻沒能在人群中找到他們。我也希望見到黃洋的父母,並親自向他們道歉。
宣判後,林表示要見的父母,並鞠躬道歉,但的父親表示,即便如此,他仍拒絕接受道歉。
今天,林森浩通過他的律師發表了壹份關於捐獻遺體的聲明。以下是聲明全文:
1.我已經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審判決書。雖然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但我會依法聘請律師,陳述在最高法院死刑復核階段二審中提出的疑點。我真的沒有故意殺人。反正我還是相信司法公正的。
第二,不管結果如何,我還是要向黃洋的父母道歉。我對我所做的事感到後悔。我希望黃洋的父母能慢慢走出悲傷。也希望父母能從悲痛中走出來。我真是不孝,辜負了父母老師的教導。此生不活,來生報恩。
第三,希望我的悲劇能讓世人吸取教訓。希望相處的人能多壹些體貼和友善。希望在愛與謹慎的幫助下,能懸崖勒馬,鑄劍為犁。
四、感謝那麽多支持和幫助我的人,謝謝妳們,我從妳們身上感受到溫暖。我也感謝批評我的人。如果我能盡早聽到這麽多批評,也許我就不會做這種蠢事了。感謝導師多年的教育,感謝父母的愛,感謝同學。
在我有限的日子裏,我還是會流淚懺悔,努力學習,磨煉自己,希望能平安面對那最後的時刻。我希望把我的身體捐給。此生雖短,但我之前也曾潛心學習,缺乏心靈的滋養,導致大錯。最後幾年,在正義的漩渦裏,我控制不住自己。我希望這最後壹件事能做好。畢竟我還年輕,我可以付出年輕的生命來贖罪。我的生命走到了盡頭,希望社會最終原諒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