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全面提高律師隊伍的道德水準,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律師切實履行對社會和公眾所承擔的使命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制定本規範。
第二章 律師職業道德
1.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服務,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和國家長治久安服務,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服務。
2.律師必須遵守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在全部業務活動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行職務。
3.律師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不畏權勢,敢於排除非法幹預,維護國家法制與社會正義。
4.律師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積極履行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努力滿足當事人的正當要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律師之間以及與其他法律服務工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同提高執業水平。
6.律師在執業中必須廉潔自律,敬業勤業,嚴密審慎,講求效率,註重儀表,禮貌待人,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
7.律師應當忠於律師事業,努力鉆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註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自覺維護律師的名譽。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另外,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否則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證。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始於1986年。全國律師資格為我國律師行業遴選了壹大批法律專業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為律師行業的骨幹,他們在執業中,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