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數*219.72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1)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用:實際醫療費用(需提供病歷和收據),護理費:護士人數*護理天數*工作費用(誤工費或護理費):天數* 219.72元。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用:實際醫療費用(醫療文書:病歷、收據等。),護理費:護士人數*護理天數*工作費用(誤工費或護理費),誤工費:天數* 219.72元,傷殘賠償金:按傷殘等級賠償,傷殘生活輔助器具:實際購買費用。
(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上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20、生活費:上年度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供養年限*人數,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低保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3.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財產,返還財產。
(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應當根據損害程度給予相應的賠償。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賠償停產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7)如果退還了罰款或罰金、追回或沒收的款項、解凍了凍結的存款或匯款,銀行應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賠償費用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詳細賠償天數的計算方法為被告人被刑事拘留(設定為時間點A),羈押持續至判決生效,刑罰執行完畢。拘留天數在兩種情況下計算。
1.如果判決暫緩執行,在判決送達時(設定為時間點B)應當變更強制措施。在這個時間點之後,如果被告人沒有被羈押,國家賠償的具體天數是:時間點A到時間點b。
2.如果判決是實刑,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被交付執行(設定為時間點C),被告人被羈押,壹直持續到被告人無罪釋放(設定為時間點D),那麽國家賠償的具體天數為: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賠償被告人已執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