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的職能如下: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將罪犯的身心置於懲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所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根據懲罰的目的,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他們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果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執行刑罰,防止罪犯再次犯罪,同時對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進行警戒、威懾和教育,使其不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果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執行刑罰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失去再次犯罪的條件,以防止其在服刑期間再次犯罪;
5.壹般預防是指監獄對罪犯進行懲罰,以威懾未犯罪的人,防止其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條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
第三條監獄應當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第五條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三條罪犯居住的監獄應當堅固、通風、透明、整潔、溫暖。
第五十四條監獄應當設置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納入監區的衛生防疫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