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
(2014)龍興子楚20號
原告永定豐田聯合運輸有限公司位於永定縣。
法定代表人:郭,,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峻榮,福建博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巖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
法定代表人:魏宜春,支隊長。
委托代理人邱俊恒、孫。
第三人陸,系龍巖市新羅區隆安物業有限公司保安
原告永定豐田聯合運輸有限公司不服龍巖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公安行政登記及行政賠償壹案,於2014年10月8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當日受理後,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因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院依法追加他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3月7日、5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永定豐田聯合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邱俊恒、孫,第三人陸到庭參加了訴訟。該案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延期三個月。此案現已結案。
被告龍巖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於20111向第三人陸簽發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載明首次領證日期為1995 11。
原告永定豐田聯合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3月27日,陸駕駛原告擁有的壹輛閩F××牌重型貨車,與吳日標駕駛的廈門特運集團鷺島長途客運有限公司擁有的壹輛閩D××大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陸、吳日標死亡,王雅慶等13人受傷,兩車交通損壞。2013年4月2日,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交巡警大隊作出新交字(2013)第000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盧無證駕駛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經過事故路段,有可能超越對向車,導致事故發生。原告雇傭陸時,其駕駛證是陸,照片是陸本人。原告經交警網絡平臺詢問,人證相符,真實有效,故錄用。在被告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人登記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報告單》等檔案中,所有申請駕駛證的人都是陸本人的照片,其冒用陸的身份參加駕駛證培訓、申領駕駛證。2012年2月5日,原告在中華聯合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中心支公司為福建F××姜歡牌重型卡車投保了強制和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金額為50萬元。原告